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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稅收管理稅收管理環境稅務價外稅
[論文摘要]稅收管理環境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它直接關系著稅收管理的效果。美國的稅收管理環境廣受推崇。本文分析了美國稅收管理環境的特點,同時結合我國稅收管理環境存在的諸多問題,提出了優化我國稅收管理環境的基本構想。
稅收管理環境是構成和影響稅收管理的重要因素。稅收管理能否收到良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有一個和諧的稅收管理環境做保障。因此我們應積極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稅收管理環境。眾所周知,美國的稅收征管水平在世界上處于領先地位。美國稅收管理的成功,既得益于比較完備的稅收制度,更在于其有序的稅收管理環境。
一、美國稅收管理環境的特點
(一)健全、完善的稅收制度環境
1.美國的稅法權威性高,體系完整。其中,國內收入法典是美國稅收基本法,聯邦、州、地方分權立法,財政部門制定規章,聯邦稅務局的裁決以及法庭的判例等共同組成美國稅法體系。美國的稅收法律條款非常復雜,但操作性很強,真正做到了每一項稅收征管程序都有法可依。用美國華人的話說,美國的稅收管理對納稅人而言好比如來佛的手掌。
2.強大的執法力度。美國稅收人員的權利是非常大的,為了收繳你所偷、漏、欠的稅款,他們隨時可以拿走你的東西。如果他們懷疑你謊報了收入,還可任意在你的住宅、辦公室等處安裝竊聽器,竊聽你談話的內容,拆開你的郵件,甚至沖入你的私人住宅。因此,在美國,人們信奉這樣一句格言“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稅收是無法避免的”。
(二)發達、規范的稅務市場
論文摘要:21世紀,我國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將面臨資源與環境的嚴峻挑戰。一方面,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占有量少;另一方面,資源使用效率低,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破壞加劇。建立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綠色稅收制度,將作為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措施。
論文關鍵詞:可持續發展資源環境綠色稅收制度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如何將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現實中國的一個重大的經濟課題。稅收作為籌集財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應當在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可持續發展與稅收
(一)枕收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
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入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可持續發展將對稅收產生長遠而深刻的影響。首先,可持續發展是獲得長期穩定稅源的保證。稅收的增長以經濟的發展為前提。只有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才能為稅收的持續增長提供長期充足的稅源。其次,可持續發展將會使稅制結構逐漸趨于優化。在可持續發展下,產業結構趨于優化的同時改變了稅源結構。這必然要求國家及時調整稅收工作重點,開征新的稅種,不斷完善和優化稅制結構,減少稅收流失。再次,可待續發展使稅收調控的目的不止局限于經濟發展,也注重環境的保護和人類的長遠利益。
稅收是保障可持續發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這是由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稅收本身的性質、職能決定的。影響可持續發展的核心一環境污染問題是一個負的外部性問題,即企業的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_稅收作為市場經濟下最主要的經濟杠桿之一,對負的外部性問題有直接、有效的調節作用。個別企業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向外界排放污染物,這就等于將本應該由企業負擔的成本轉嫁給社會承擔,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解決這種負外部性問題最有效的還是通過政府實施公共政策。兩種途徑,一是政府實施對污染企業的管制,二是通過征稅來解決此問題。前者是通過規定或禁止某些行為來解決外部性。但政府管制者為了設計良好的規則,需要了解這些行業可以采用的各種技術的細節。因存在信息不對稱,所以政府實施管制的成本較高。而稅收作為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主要通過向私人提供符合社會效率的激勵來解決外部性問題,是一種最優手段。一方面,稅收將企業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從而實現企業的公平競爭。另外增大了排污企業的成本壓力,企業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將不得不采用先進技術減少單位產出的能源消耗或購買污染處理設備,這都將對杜會生產效率、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污染的防治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該項稅收收人又可以作為專項資金用于環境保護事業。
(二)什么是“綠色悅收”
信用關系作為根本的社會關系,是整個經濟社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與法律制度一起構成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機制。稅收征納關系作為社會關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稅收法律制度規范和調整的。而稅收法律制度作用的發揮,則是以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具有遵從意識和對其所承擔的社會義務負責為前提條件的。因此,稅收信用是建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反映涉稅各方履行權利、義務的意愿和行為的一種稅收道德規范。加強稅收信用建設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論文百事通2003年和2004年連續兩年的全國稅收宣傳月都把“依法誠信納稅,共建小康社會”作為主題,可見依法誠信納稅已經引起國家和社會的高度重視。為此,作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必須高度重視稅收信用建設,積極營造依法征稅、誠信納稅的良好稅收環境。
一、稅收信用建設的現狀不容樂觀
近幾年,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加強,依法治稅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特別是隨著稅收宣傳力度的加大和稅收法律法規的普及,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和遵守稅法的自覺性明顯增強,稅務部門的制度建設、作風建設和優化服務等得到明顯加強。可以說,稅收信用建設正在深入人心。但是,稅收信用建設現狀仍不容樂觀。一方面,長期以來,由于人們依法納稅的意識比較淡薄,特別是受市場經濟條件下物質利益驅動的影響,不履行納稅義務偷、逃稅款,一直被一些納稅人視為致富的捷徑。據全省國稅系統稽查部門統計,2003年全年共檢查納稅戶60897戶,查出有問題戶14456戶,查補稅款32417萬元。可見,納稅人偷、逃稅的行為還相當嚴重。另一方面,個別稅務部門和稅務執法人員自律意識不強,在執法中有的違規操作,有的違章辦事,甚至以稅謀私,不僅影響了稅收征管質量,也直接影響了稅收執法的公信度和稅務部門在社會的形象。另外,有些稅務中介機構唯利是圖,利用不規范的市場經濟秩序,打著合法的招牌,想方設法謀取小團體利益和個人利益,有的明目張膽地幫助企業做假賬,有的利用各種手段與稅務干部拉關系,內外勾結,給稅務機關執法帶來阻力,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收的信用度。
二、進一步加強稅收信用建設的幾點建議
面對不容樂觀的稅收信用現狀,我們認為,應大力倡導誠信納稅,培養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意識;建立誠實守信制度和失信處罰機制,對不守信者給予嚴格處罰或制裁,讓不守信者在社會生活中沒有立足之地;完善管理手段,進一步規范稅務執法行為,盡快提高稅收信用度。
1、不斷完善稅收法律法規,為稅收信用建設提供法制保障。法制不健全,制度有漏洞,給少數不守信的市場主體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公民自覺守法的前提,是稅收信用建設的法制保障。對此,一是在有關立法中明確誠實守信的地位。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在稅收基本法中規定了誠實守信原則。我國《稅收征管法》雖然也在相關條款中規定了納稅人應依法向稅務機關提供真實資料并足額繳納稅款,但沒有把誠實守信確立為一項基本原則。所以,應當建立稅收基本法并對誠實守信原則加以確定。二是對不同類型的經濟主體(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等)在稅種設計、稅率確定、征繳程序等方面建立起科學的制度和合理的標準,以完善適合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的稅收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稅負公平。
2、抓好公民道德教育,讓誠信納稅成為社會共識。從道德建設的普遍要求來看,信用建設是公民道德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真正樹立起信用觀念,必須有步驟、有重點地抓好公民道德教育,從整體上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平。就稅收信用建設而言,就是樹立起以誠信為核心,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收信用理念:既強調把社會責任和全局利益放在首位,又充分肯定和尊重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一是廣泛開展信用教育活動,培養言行一致、有信無欺的道德情操。把信用教育納入學校總體框架,對中、小學生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從小灌輸公民依法誠信納稅思想,使他們養成依法納稅光榮的習慣。二是從德治入手,提高納稅遵從度。在稅收觀念的引導上,把共同致富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用眾人之財辦眾人之事”聯系起來,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會主義稅收本質更易于人們理解和接受,以此消除一部分人對稅收的偏見。
3、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維護社會信用。政府作為制度與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肩負著維護社會誠實守信的重要責任。如果政府行政權力用得好,能夠很好地維護和保護公民的信用行為;如果政府行政權力用得不好,就可能成為失信行為的“保護傘”。因此,稅務部門作為政府的一個組成部分,肩負著維護稅收信用的特殊使命,既要維護稅收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又要維護稅收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稅務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起系統、便捷的稅收征管程序和征管設施,減少稅收征管工作中的隨意性。同時,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真正為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創造條件。
【論文摘要】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已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論文關鍵詞】綠色稅收稅收制度完善。
隨著上世紀
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其中綠色稅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紀2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即對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特別稅種,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以實現對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拓展和深化后,綠色稅收概念被賦予更新、更廣闊的內涵。
從廣義上說,綠色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從狹義上看它包括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內容: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征稅(如xej-~油征收的消費稅);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對于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采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國內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生態環境卻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銀行與環境經濟專家在《關于中國環境污染的調查報告》中指出,中國大城市的環境污染狀況是世界上最嚴重的,全球空氣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有10個在中國。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環境問題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態的恢復,并且和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管理體制、政策法律息息相關。如何應對當前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解決遏止人類發展的“瓶頸”問題,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xej-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在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和資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現狀
早在20世紀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主要體現在:
隨著農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農民對居住環境期望值越來越高,省委提出的文明生態村建設更給農村建設注入了新的活力。我市多數村莊進行了整體規劃,新建房屋的農戶越來越多,不成規模的個體建筑隊比比皆是,這同時也給建筑稅收征管帶來了一些問題。對照這個問題筆者進行了調查,現分析如下:
一、農村零散建筑業的現狀
農村建房戶大都是利用農閑時節進行房屋的新建和翻新,從事房屋新建和翻蓋的建筑施工隊也都是季節性的,沒有固定的人員組織,基本上是由一人牽頭,臨時承攬、臨時組織、干完分錢,攬活再組織的形式。農村零散建筑業表現為以下幾個特點:
(一)農民建房時間的不確定性。農民在建房前,必須先向鄉鎮的土地管理所申請批準宅基地,然后才可以建房,但批了宅基地后,有當時就蓋房的,也有
三、五年不蓋,直到自己有足夠的資金時,才開始施工建房,在施工前也不用和任何單位打招呼,造成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準確掌握農民建房情況。
論文百事通
(二)農村建筑施工隊不成規模。由于農民建房比較零散,基本都是個人建房,投資規模小,不需要大型的建筑工具,大部分的建筑施工隊都只具有最基本的施工工具,其中一些還是建筑施工人員自己的,屬于有工程就集中在一起干,沒有工程就散伙,沒有固定的組織機構。工人的工資由承攬人員根據工程情況實行日工資或包工,沒有工程時就各自務農,不再發放工資。
(三)建房戶投資的靈活性。農民修建房屋的計劃性很差,往往在建房過程中根據自己的喜好不斷地調整設計和投資額,或者實際投資遠遠大于計劃數,或者由于資金的不足其實際投資額小于計劃數,出現很大的差距。
一般認為,個人所得稅具有雙重功能:一是組織財政收入,二是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從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施行后的情況來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確增長了10余倍,但我們不能忽視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數較小的事實,更應當看到個人所得稅收人占國家稅收收入比重偏低的事實。據統計,這一比重在1994年為1.4%、1997年為3.3%,目前也不過是9%左右。這離亞洲國家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12.7%和非洲國家11.4%的平均水平相差很遠,與美國相比更是望塵莫及。據國家統計局2000年對我國4萬多戶城鎮居民家庭收入情況的統計結果,20%的高收入戶擁有42.5%的財富,20%高收入戶均金融資產為20%最低收入戶均的12倍。論文百事通以國際通行的描述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數為標準,調查顯示我國目前已達0.45,超過了國際公認的0.4警戒線,進入分配不公平區間。可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無論從組織收入還是對收入分配的調節,都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這無疑也表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尚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我們必須緊密結合中國國情,充分借鑒他國業已成熟的經驗,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進行徹底的改革。
一、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
從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發展的歷史來看,分類所得稅制較早實行,以后在部分國家演進為混合所得稅制,部分國家演進為綜合所得稅制。其中演進為混合所得稅制的一些國家又進一步演進為綜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當今世界各國廣泛實行的所得稅制,它反映了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的趨同勢態,是一種較好的所得稅制。在我國,將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合并為綜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費用扣除后,適用累進稅率,其余收入適用比例稅率。這樣就可以充分發揮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鑒于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稅收征管難度較大,手段相對落后,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選擇嚴格意義上的混合所得稅制亦有實施上的困難,所以,只能采用通常意義上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即混合所得稅制。即在繼續普遍推行源泉扣繳的基礎上,平時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偶然所得等仍按比例稅率分類征收,年終不再要求申報;在納稅年度終了后,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經營收入等其他一切所得實行綜合申報,統一進行費用扣除,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收。稅務部門具有審核權,應把綜合征收重點放在高收入者身上。對于納稅人綜合計稅部分平時被代扣代繳的稅款,應允許從其年終匯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扣,多退少補。在實行混合所得稅制的過程中,應當逐漸減少分類征收項目,擴大綜合征收的范圍(如將偶然所得并入),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二、要完善納稅主體制度,適當擴大居民范圍
1、要完善納稅主體制度。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從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來看,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對收入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這種選擇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并且可以家庭為單位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對于征稅所得項目,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正面列舉。從稅收實踐來看,這種列舉法使得某些可觀的收入(如股票轉讓所得)難以劃入征稅范圍。并且,對某些所得,如職工獲得的實物、有價證券等收入,機關單位自有資金發放的補貼、津貼等,是否應劃入征稅范圍存在不同認識。這不僅缺乏公平性,也易導致征納雙方的矛盾。
2、適當擴大居民范圍。在居民納稅人的認定上,我國目前采用的是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對于后者,由現在的1年更改為183天更為適宜,即規定凡一個納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自然人就是我國稅法上的居民。應當看到,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采用183天(或6個月)標準。并且,從我國自1983年至今與60多個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來看,其中絕大多數也都以183天作為劃分居民與非居民的時間標準。改為采用183天標準不僅會使我國稅法與國際通行做法及我國所簽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協調一致,也將在一定程度上擴大我國居民管轄權的范圍。
三、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
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計費用扣除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已婚未婚、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稅主要是為了體現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改革的重點是綜合計征稅收部分,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稅收征管模式,是稅收管理的宏觀組織形式,通常表現為征收、管理、稽查的組合形式。稅收征管模式的轉換貫穿稅收征收管理改革的主線,是稅收整改管理的關鍵所在。建國以來,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沒有建立起一種能夠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全新稅收征管模式。1996年,國稅總局提出了“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實踐證明,這種模式是可行的,但是,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在具體運行中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普遍存在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些地方片面理解、強調“集中征收”和“重點稽查”,導致征收、管理和稅務稽查之間職責不清、銜接不緊甚至有時脫節等矛盾日益突出。論文百事通出現了重征收輕管理、重稽查輕管理的的問題,使稅收管理環節產生“真空”現象。
(二)辦稅環節多,工作效率低,納稅人滿意度不高。
從納稅服務的需求來看,納稅人已經不僅僅滿足一張笑臉、一杯水、一把椅子等表面上的服務,而是更加注重服務效率、質量的提高等深層次內容。由于長期的工作積累和傳統的職責分工,辦稅方面形成了多個“多對一”現象,納稅人辦理業務需要多頭跑、許多常規事務都必須層層報批審核,多個領導簽批一個字等現象,既不利于納稅人滿意度的提高,又增加了稅務機關的工作量。
(三)制約不夠、監督不力
在實際稅收工作中,稅收執法權仍過于集中,自由裁量權的彈性仍然過大,科學的內部監督、制約、激勵機制未能有效的建立起來,一些管理制度難以或不能及時執行到位,不可避免的帶來稅收執法的隨意性。
中國將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為了適應《WTO協議》對成員國的要求,落實《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議定書》的承諾,近幾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快了修改法律的進程,現已修改了包括《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近10部法律;國務院也修訂或制定了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近20件行政法規;國務院各有關部委也已清理修改了約2300份相關的法規、文件,并將進一步完善涉外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但作為經濟法的一個重要部分的稅法,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稅收實體法部分一直未進行過修改,部分法規已基本不適應WTO游戲規則的要求。因此,修改和完善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制已勢在必行。
根據世貿組織對成員國的要求,以及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現狀,筆者認為,入世后中國稅收法制改革與完善的舉措是:
(-)完善稅法公告制度,增強稅法透明度
一是稅收立法透明。論文百事通稅收涉及每個企業和個人的利益。因此,在稅收立法過程中,應廣泛地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充分吸收合理的建議。
二是稅法條文透明。WTO侯任總干事素帕說過:“WTO要求中國入世后,用國際接受的語言,公布本國的法律”。要實現稅法條文透明,國家就應當對將要實施的和正在實施中的稅法,采取一定的形式(如報刊刊登、電子媒體公告等)免費向社會公布。
三是稅法執行透明。稅務機關應將稅法執行的程序、情況和結果等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納稅人公開,如在辦稅服務廳將其以圖表、文字等形式公開于顯而易見之處。
另外,增強稅法的透明度,除了要求中央政府應將重大稅收政策變動預先公示外,還要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稅收政策變動上協調一致,地方政府不能擅自變通。
(二)加強稅收立法,握高“稅法”的法律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