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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33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通知》(政文〔〕273號)規定,按照區政府要求,現就發揮法制工作機構和法制工作人員的專業優勢,進一步加強涉法事務法制審查,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抓好落實。
一、發揮法制工作機構作用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第28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進一步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法制機構的規格、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的規定,具備條件的行政執法部門,應設立法制工作機構,未能成立法制工作機構的部門,應設有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
二、涉法文書須注明法規依據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通知》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調查終結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應當由本機關法制機構(未設置專門法制工作機構的,應交由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進行審核把關,簽署審核意見”。第四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文書應合法規范”的第3項,“對于法律依據,應當載明法律依據的全稱及所引用的條文,要具體到條、款、項、目”。涉法文書應經法制機構審查,并注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規條款,有效減少出錯機率。
三、涉法事務須法制機構審核
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第11條規定:“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會前交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涉法事務在行政決定作出前,應送單位法制機構進行法制把關(未設置專門法制工作機構的,應交由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審核把關),并出具審查意見。
四、涉法文件須法制機構把關
各單位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或以區政府(辦)名義起草的公文,若有涉法內容的,在報送或送簽前,應先送本單位法制機構進行法律把關(未設置專門法制工作機構的,應交由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審查),經單位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再按規定程序報送和送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