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省市失業保險統籌指導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失業保險保障功能和抵御風險能力,根據《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和《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在總結失業保險設區市級統籌(以下簡稱“市級統籌”)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省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加快推進失業保險制度建設,逐步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和抗風險能力,不斷增強失業保險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功能。
二、目標任務
各設區市根據當地失業保險工作發展情況,從統收統支或部分統籌模式中任選一種。各設區市市級統籌原則上于2012年年底前實現。
三、基本內容和要求
(一)統籌模式。
1.統收統支模式
(1)實施統收統支的設區市,全市要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規范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確定失業保險待遇項目、逐步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統一基金預決算、統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2)設區市本級和縣(市、區)失業保險滾存結余、應收款、以前年度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等,全部市級統籌,歸集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設區市本級和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當月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存入各自本級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及時將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全額繳入設區市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設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及時將市本級征收和各縣(市、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全額轉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3)設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失業保險基金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核定后將款項劃撥到設區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其中縣(市、區)所需失業保險金,從設區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下撥到縣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設區市本級、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應預留2個月平均支出的失業保險待遇周轉金。
(4)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加強對本級經辦機構的監管和核算??h(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對失業保險縣級統籌時的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歷年欠繳失業保險費及其他應收款項進行清查核算,并將結果報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2.部分統籌模式
(1)實施部分統籌模式的設區市,按照“市級預算、兩級調劑、兩級經辦”的原則組織實施,即: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編制全市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決算,經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復核,設區市財政部門審核,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設區市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在依法確定統籌地區財政責任的前提下,省、設區市失業保險調劑金按規定對缺口地區進行調劑;設區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開展失業保險工作。
(2)全市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規范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確定失業保險待遇項目、逐步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統一基金預決算。
(3)縣(市、區)財政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將失業保險調劑金從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上繳上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設區市財政將失業保險調劑金與市本級失業保險基金分科目核算,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4)設區市本級、縣(市、區)歷年結余失業保險基金作為市級統籌基金,仍然留在設區市本級、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賬戶,用于處理市級統籌前失業保險歷史遺留問題和彌補當地支付缺口。具體管理辦法由各設區市根據市級統籌推進情況確定。
(二)缺口調劑。
1.統收統支模式:市級統籌基金出現缺口時,按《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進行調劑。
2.部分統籌模式
(1)實行缺口調劑與完成失業保險目標任務相掛鉤的調劑機制,不出現支付缺口的不予調劑。調劑金的下撥與失業保險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掛鉤,未完成當年失業保險目標任務而出現的缺口,由負責經辦的設區市本級、縣(市、區)政府承擔。
(2)各設區市從實施失業保險市級統籌開始,建立失業保險市級調劑金,作為市級統籌基金的過渡性資金。設區市本級、縣(市、區)按當年實際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的10%按季上交省失業保險調劑金,30%上交市級調劑金。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3)設區市本級、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出現發放缺口的,先使用失業保險歷年結余基金。仍有缺口的,由出現缺口的設區市本級、縣(市、區)向實行市級統籌的設區市申請調劑,設區市從該設區市本級、縣(市、區)歷年累計上交的市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中調劑;還有缺口的,由設區市向省申請調劑,從該設區市本級、縣(市、區)歷年累計上交的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中調劑。該設區市本級、縣(市、區)上交的省級調劑金全部返還后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由省級調劑金、市級調劑金按照2∶8的比例分擔。
(三)市級統籌與縣級統籌的銜接。
1.各設區市要切實做好失業保險縣級統籌向市級統籌的過渡銜接工作,按照“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妥善解決失業保險統籌層次中的問題。涉及到市級統籌前縣級統籌中的問題,仍按縣級統籌的責任機制解決。
2.各設區市要在省就業信息系統失業保險模塊的基礎上,建立全市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將縣級統籌時失業保險相關信息準確、完整過渡到設區市失業保險信息系統,確保失業保險數據集中、管理規范、及時準確。
3.從2015年開始,省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原則上以設區市為單位調整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有條件的設區市可以統一全市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其標準不得低于經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財政廳聯合確定的本設區市內各縣(市、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最高待遇標準。
(四)確保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各級財政部門應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在確保失業保險金發放的前提下將結余基金按規定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并優化存款結構,提高定期存款比例和期限。
(五)建立設區市失業保險工作目標考核機制和激勵機制。
建立失業保險擴面、基金征繳、待遇支付等各項工作考核機制,分年度實行逐級考核。要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要求,堅持與工作成效掛鉤的原則,解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失業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獎勵辦法,對完成和超額完成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等任務的,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一定的激勵經費,具體操作辦法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現行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
(六)加強經辦能力建設。
各設區市要加強失業保險機構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工作人員,加大對工作經費、專業培訓、信息系統建設的投入,進一步提高經辦機構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
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是建立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長效機制的現實需要,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各設區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市級統籌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創新工作方法、精心設計方案、扎實推進工作。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認真進行基金核算和測算,按時制定出臺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要切實加強縣級統籌到市級統籌過渡階段的組織領導,做到制度銜接、基金安全、工作穩定,確保市級統籌平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