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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幫助城鎮特困下崗失業中斷繳費人員及時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使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能夠按月領取養老金,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充分保障,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愛心助保的幫助對象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因失業等原因中斷繳費后無力續保繳費的下列人員:
(一)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前中斷繳費或社會保險補貼終止后無力繼續繳費的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具體包括:
1“4050”人員;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3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人員;
4單親家庭下崗失業人員;
5特困職工家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人員;
6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殘疾人員;
7“零就業家庭”人員。
(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無力繳納斷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省規定的領取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無力后延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四)因病、因傷、因災致貧,無力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
(五)其他無力續保繳費的困難人員。
第三條愛心助保的基本原則是自愿申請、審核批準、借資助保、到期領取、歸還本金、免收利息。
第四條愛心助保的基本方式是采取政府撥款、社會捐助等方式籌集愛心助保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專門部門向受助對象提供助保借款,幫助其及時續保繳費。待受助對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月領取養老金后,用本人養老金來分期歸還助保借款的本金,利息由愛心助保基金支付。
第五條愛心助保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六條愛心助保的申請和辦理程序:
(一)本人申請。需要助保的人員應由本人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填寫《愛心助保申請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證件、《養老保險手冊》等資料。
(二)受理審核。助保申請經社區初審、公示后交街道勞動保障所復核,復核通過的人員由街道勞動保障所集中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三)簽訂協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符合助保條件的人員,由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專門部門與其簽訂《愛心助保協議書》。該協議書中應載明助保期限、繳費金額、還款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愛心助保的繳費標準:
(一)為受助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原有欠費的,按實際欠費金額繳納。
(二)為受助人繳納斷保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一律按其斷保年份的最低下限確定。繳費比例一律按20%確定。
(三)為受助保人繳納后續年份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后續年份的繳費基數按照當年最低下限確定,繳費比例全部為20%。
第八條愛心助保的受助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從領取養老金之月起,按照不超過本人月養老金總額25%的標準,按月歸還助保借款本金。還款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專門部門在受助人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中直接劃扣。受助人在經濟狀況好轉時,也可以提前還款或一次性還款。
第九條愛心助保的受助人于助保期間或退休后尚未還清助保借款死亡的,在足額支付其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一次性撫恤金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仍有余額的,應用于歸還助保借款本金。不足部分,由愛心助保基金為其還清欠款。
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年度對愛心助保受助人的經濟狀況進行認證。對于困難情形消除或緩解,自身已經具備繳費能力的受助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通知其本人后,可中止助保。
第十一條愛心助保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核算、專款專用。愛心助保基金只能用于以下支出:
(一)為受助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為提供給受助人的助保借款支付利息;
(三)為由于死亡等原因未能還清助保借款的受助人歸還所欠借款本金的余額。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專門部門負責愛心助保的具體工作。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愛心助保工作及愛心助保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