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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創建統一、開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根據《行政許可法》、《招標投標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區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集體)企業及村集體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定。
屬于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等類項目,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對可以簡化交易環節、提高交易效率、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定向協議等方式交易的特殊項目,經行政監督部門批準或區政府研究后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原則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范運作、運作統一監管的總體要求,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周到、監管有力的綜合交易統一市場。
(一)統一進場交易原則。凡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應當以招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必須進入區發展服務中心進行交易。
(二)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原則。
(三)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效率原則。完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保證公共資源交易的合法性、規范性和真實性,不斷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
第四條 本規定的公共資源主要包括自然性資源、公共性資源、資產性資源和服務性資源等。其范圍主要包括:
(一)自然性資源
1、土地資源,包括工業用地使用權、其他用地使用權等;
2、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水利工程資源等;
3、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資源等;
4、海洋資源,包括淺海、灘涂、海砂等海域資源;
5、環境資源、風景景區、公園經營權等;
6、生態旅游資源。
(二)公共性資源
1、公共設施物業管理資源,包括道路養護權、城市環衛保潔權、市政設施管護權、城市園林綠化養護權、綠化儲備苗木、海域保潔、大型公共設施物業管理等;
2、依附于公用設施從事的經營項目,包括戶外廣告經營權、公共停車場(點)以及城市道路停車點、洗車場、苗圃場等項目、臨時市場、流動經營點等項目;
3、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大型活動冠名權項目,包括大型建筑、廣場、橋梁、道路等公共設施冠名權、風景名勝區、游覽區、文物古跡、紀念公園、自然保護區、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冠名權、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冠名權;
4、特許和專營權項目,緝私罰沒物資拍賣經營權、大型公共設施經營權(體育設施、文化設施等)、文物古跡經營權、煙花爆竹經營權、制水、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垃圾處理特許經營權、媒體廣告經營權等。
(三)資產性資源
1、政府(村集體)投資建設工程施工、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等服務項目資源;
2、公共財產資源,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集體資產出售、租賃及國有企業資產轉讓(資產租賃期限原則上為3年,最高不得超過5年);
3、政府采購,包括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貨物、工程設備和材料、服務的采購、藥品、醫療設備采購、救災救濟物資采購、義務制教育中小學教材采購、學生統一著裝定點生產、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部門其他貨物和服務的采購(工程、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計劃生育設備及防疫設備等項目采購,從其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4、執法機關罰沒物品處置、司法機關裁定的財產所有權處置等;
5、政府實施的剩余安置房出讓等。
(四)服務性資源
1、政府社會化服務資源,公車定點保養、加油和保險、房屋拆遷拆除委托業務、中介服務(行政事業單位辦理國有產權及政府特許經營權的公開出讓、工程貨物或服務項目招標采購、國有資產評估、審計等事項的中介服務選擇);
2、各種大型策劃經營權(包括大型晚會、體育賽事、會展等);
3、后勤社會化(含外購、外包),包括行政機關單位后勤社會化、文化單位后勤社會化、學校后勤社會化、醫院后勤社會化等。
(五)其他公共資源
以上范圍(管理科目)由區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滾動管理,定期。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統一在區發展服務中心網站及其他指定媒介信息。招標人認為不需進場交易的,須經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區發改局或財政局備案后,由招標人自行組織交易,情況特殊復雜的,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本規定所稱的招標人包括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出租人、發包人等名稱;投標人包括投標人、供應商、意向受讓人、意向承租人、意向承包商等名稱。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公開競價等公平競爭的配置方式。嚴格審查把關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定向協議的配置方式,確需采用這些配置方式的,須經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區財政局備案。交易活動的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及時繳入財政指定戶頭,并按照公共資源的所屬關系,參照現行財政體制實行管理。創意性產品或服務可以按公開招標價格付款。
第七條 交易活動需要設定保留價、最高限價、組建評委、委托、評估、鑒證等中介機構的,按照或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編制交易文件;
(二)備案;
(三)公告;
(四)組織交易;
(五)公示交易結果;
(六)簽訂交易合同。
第九條 招標人應制定或委托中介機構制定交易文件,交易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基本情況(含評估價、限價等);
(二)交易方式、方法、時間、地點;
(三)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四)保證金繳交方式、時間;
(五)交易金繳交方式、時限;
(六)交易合同的簽訂時間;
(七)其他需要的內容。
交易文件由招標人報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送區發展服務中心再備案。涉及行政許可的,應同時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條 招標人應在我區發展服務中心網站上公開交易信息、公示交易結果,交易信息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交易結果的時間為3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交易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保證金。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的方式提交,金額在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或評估價的2%-20%范圍內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服務質量為主的特許經營權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保證金繳交方式和標準另行確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均可以在信息或公示交易結果期間以書面形式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或區發展服務中心投訴,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無明確行政監督部門的,應由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或區發展服務中心按本區招投標交易活動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應由單位蓋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投訴人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投訴書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區發展服務中心接到投訴后,應根據實施情況,及時依法調查并做出處理。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
(一)綜合交易活動實行進場交易、過程監督和事后檢查等監督管理方式。
(二)區監察、財政、審計、住建、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派員參與有關交易事項監督,代表所在部門履行監管職責。
(三)區發改、財政、住建、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務等職能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加大對綜合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對于違反綜合交易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區監察部門應加強對綜合交易活動的專項監督。對于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區發展服務中心應建立健全綜合交易信息、查詢、咨詢體系,收集和有關綜合交易政策法規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制度,各類綜合交易信息除在國家、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上外,還應及時在區發展服務中心網站和專項公告欄上。
(六)管理機構
區發展服務中心是本區交易集中統一的服務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各項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承接各項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相關配套服務。其職責為:項目受理、政策咨詢、業務指導、信息、事務協調、投標報名、資格審查、投標人選擇、專家抽取、中介機構抽取、發標、開標、評標、公告招投標結果、提供招投標場地等,并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全過程進行管理和再監督。
第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實行市場化配置而仍采用行政手段審批的;
(二)漏報、瞞報所管轄公共資源的;
(三)新增公共資源項目無正當理由不進場交易的;
(四)合同期滿可再次交易的公共資源不進場交易的;
(五)設定傾向性條款排斥其他潛在投標人的;
(六)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商業賄賂行為、弄虛作假、串通投標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
第十五條 涉及國家安全、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納入區發展服務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綜合交易過程中屬于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經物價管理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我區以往相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