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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校車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學生乘坐校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及《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政[]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用于運送不少于5名學生及照管人員上學、放學的客車和乘用車。校車按乘坐對象分類,包括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和其他校車;按車輛屬性分類,包括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區范圍內的校車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條 在用校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了機動車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
(二)依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增加投保車上人員險;
(三)車輛應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安全錘等安全設備。
以租借的機動車作為校車的,還應持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
第五條 校車駕駛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 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
(三)未發生過致人死亡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
(四)駕駛證依法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驗合格;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無嗜酒等不良習好,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六)無犯罪或嚴重違法記錄。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校車的排查摸底、登記備案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關考評辦法,督促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抄告的校車及其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督促學校及時整改并反饋;將校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年終考核,對學校師生和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學校使用校車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七條 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校車的交通安全監管,嚴查容易導致事故發生或加大事故危害的交通違法行為,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抄告校車及其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深入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工作。
第八條 道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負責從嚴查處各類非法從事營運的運送學生車輛,維護校車運輸的正常秩序。
第九條 各學校要對運送本校學生的校車及其駕駛人進行登記造冊,建立管理臺賬,及時掌握校車運行時間、行駛路線等基本情況。對于集中接送學生但尚未進行校車登記的車輛,要通過老師、學生及其家長等督促其進行登記。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校車的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確保遵規守法,行車安全;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停靠上下學生等情形。發現未登記的車輛集中運送學生以及其它危害學生交通安全情形的行為或隱患,要及時報告轄區公安、教育部門進行處置。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自覺接受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與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應當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使用租借車輛的學校應當租借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客運單位的車輛,并且與租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交通安全責任。嚴禁租借個人所有的、不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單位車輛或者拼裝、故障、報廢、逾期未檢驗的車輛作為校車。
第十一條聘用校車駕駛人時,應當事先報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按下列程序審查合格后,方可聘用:
(一)駕駛人到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登記表》,接受駕駛證情況、事故情況及違法記分情況的查詢;
(二)駕駛人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受刑事處罰和重大行政處罰記錄的查詢;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確認。
第十二條 校車必須按規定辦理校車登記,噴涂統一外觀標識或核發校車標牌。辦理登記時,應如實填寫《校車登記/撤銷申請表》,經區級教育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簽注意見后,到設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校車登記。在用校車改變用途的,應如實填寫《校車登記/撤銷申請表》,經轄區教育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后,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撤銷校車登記手續,同時消除校車外觀標識或上繳校車標牌。
《校車登記/撤銷申請表》由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三條 校車應當按規定安裝GPS安全服務系統,并與當地監控平臺聯網,主動接受道路交通動態監管,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四條 校車接送學生、幼兒,必須有固定的行車路線和站點,使用校車的學校確認行車路線和站點后,應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備案,不準隨意更改行車路線,不準隨意停靠,校車運行時可以在沿途公交站點停靠。
第十五條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除有準駕記錄不符、酒后或醉酒駕駛、超員等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外,對需要給予處罰的,由駕駛人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行處罰,并將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情況抄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發現其不符合駕駛校車的條件時,應當及時建議學校終止與該駕駛人的勞動關系;發現非法接送學生的車輛,應及時抄告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和交通運管部門,加大打擊力度,強化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校車安全信息通報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分析校車及其駕駛人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加強校車交通安全管理的對策和措施。
第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交通運管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鼓勵群眾積極舉報校車交通違法行為和非法運送學生車輛。
第十八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校車駕駛人員和學生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根據實際情況把學生轉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關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發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十九條學校法人代表是校車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校車違反交通安全規定發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傷亡,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未建立有關安全管理制度的,由轄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整改。
第二十一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強迫校車駕駛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校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幼兒園采取嚴格的年檢管理制度。擅自違規運營校車的幼兒園,存在以下行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外,區教育行政部門將在年檢中予以扣分:
(一)未經核準的人員駕駛校車的,每被查實一次,扣1分;使用未經審批的校車接送幼兒的,每被查實一次,扣2分;
(二)載人超員數未達50%的,每次扣1分;載人超員數達50%--100%的,每次扣2分;超過核載人數100%及以上的,查實一次,年檢不合格,并責令下一年度停止招收新生;
(三)未張貼校車標志的,扣0.5分;
(四)車窗玻璃粘貼不透明反光膜的,扣0.5分;
(五)發生交通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以上的,屬財產損失事故的扣1分;屬傷人事故的,下一年度停止招收新生;屬亡人事故的,直接吊銷辦學許可證;
以上數據,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報為準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有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安全管理責任制追究其相應責任。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區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起草說明
一、編制基礎
《區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教基廳6號)、《省公安廳、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綜117號)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基礎,參照我省其他縣區的具體做法,結合我區的實際制定的。
二、完善過程
為制定《區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年11月29日,陳芳林副區長召集區交警大隊、交通局、安監局、教育局、區府辦等有關部門討論,會同各方面的意見,決定由區教育局擬定征求意見稿。初稿出臺后,區教育局先后向相關部門發送,并收到反饋意見。區教育局根據反饋意見,重新作了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