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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軟件操作,保障數據質量,嚴肅軟件操作紀律,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治稅,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按照正確的、規范的方法使用地稅管理信息系統,是依法治稅的體現,也是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體現。
第二條要把對征管業務系統應用的管理和對數據的管理作為基礎性工作列入到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
第三條不斷提高數據分析利用水平,把對數據的分析和監督列入到常態性工作中,提高稅收風險管理水平。
第四條建立數據質量責任制,確保數據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涉稅信息,確保數據安全。
二、綜合管理
第五條全省地稅系統管轄的所有納稅戶、所使用的發票、稅票、基金(費)征收票據等必須全部納入征管業務系統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員注意保護人員工號和密碼,不得將工號和密碼泄露給他人。前臺操作人員和各級審批人員密碼長度不得少于6位,并且要經常更換密碼。
第七條未經領導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為操作征管業務系統。經批準同意的,應作好崗位委托登記,并報本級信息中心備案。
第八條前臺數據錄入人員根據審核后的采集表錄入各類原始數據。
第九條審批人員要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征管業務系統中的各類審批業務,要認真核對征管業務系統中的審批流程數據。
第十條前臺操作人員要正確使用征管業務系統提供的一些數據糾錯功能,如發票作廢、稅票作廢、門市發票數據狀態修改等,對稅票作廢和發票作廢,票證管理員或辦稅服務廳負責人要審核作廢原因,并檢查實物票是否全聯收回,同時加蓋“作廢”字樣章。
第十一條征管業務系統中的崗位設置必須堅持“五制約”,即:發票發售崗與發票管理崗相制約;門市征收崗與發票管理崗相制約;稅庫銀對賬崗與申報征收崗相制約;票證管理崗與申報征收崗相制約;代征稅款報解崗與發票管理崗相制約。有條件的辦稅服務廳、分局(所)還應做到:發票發售崗與門市征收崗相制約;申報征收崗與稅收管理崗相制約。
第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在征管業務系統中的設置操作崗位,人員發生變動,辦理工作移交后,需及時在征管業務系統中變更相關崗位。
第十三條崗位人員工作變動時,要及時在征管業務系統中進行數據移交、接交工作,涉及稅票、發票數據移交的,需要辦理紙質移交清單,并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實行同城辦稅的地方,要根據本地實際,建立新登記納稅戶分配、發票、稅票、門臨稅收、征管資料等配套管理制度。嚴格對納稅戶的操作權限控制,確保同城辦稅中的門臨稅款征收、發票發售等環節的數據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十五條由于誤操作原因產生的錯誤數據,不能用系統功能糾正、需要進行后臺數據維護的,按照省局運維管理辦法,經設區市局分管局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省局信息中心處理。
第十六條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計算機軟件操作培訓,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征管業務系統中涉及到自身崗位的各種操作。
三、管理服務
第十七條在稅務登記環節,操作人員要正確、完整輸入納稅戶的相關數據,建立完整的一戶式資料庫。
(一)按照稅務登記表內容,正確輸入納稅戶對應國庫、收入歸屬、注冊類型、法人代表及辦稅人員手機號碼、國標行業、管理行業、經營范圍、注冊地址、稅務登記證號碼等核心數據,及時打印稅務登記證。
(二)納稅戶國標行業的認定應以國家統計局修訂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準,嚴格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的要求進行科學、準確認定,為行業數據的正確統計奠定基礎。
(三)完整、正確輸入納稅戶應納稅種登記數據和稅款核定數據,確保納稅戶的稅種、稅目、稅率(征收率)、預算級次、預算科目以及核定稅額等數據準確無誤。
(四)完整、準確錄入納稅戶的房產、土地、車船等基本登記信息。
(五)及時認定并錄入納稅戶的申報方式、征收方式、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及計算方式、企業財務報表報送類型等。
第十八條受理崗按照納稅戶提交的稅務登記變更表進行登記變更。
第十九條未經分管領導同意,縣(市、區)局征管股股長崗不能擅自在分局(所)之間進行管戶調整。
第二十條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時,必須結清稅款和發票,并與征管業務系統中的數據進行核對。
第二十一條根據紙質審批資料,在征管業務系統中進行非正常戶、未達起征點、簡并征期、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等稅收優惠認定。認定優惠期期滿之后,需解除認定。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停業期滿后,要及時在系統中予以復業或續停業。代征代售期滿后,要及時在系統中予以終止資格或續簽。外出經營戶、外埠報驗戶經營期滿后,要及時在系統中核銷。
第二十三條根據征管業務系統的要求,進行不動產和建筑安裝工程的項目管理。
第二十四條按照實際業務進行總分包工程登記,正確填寫分包工程金額。
第二十五條屬于工業區園區企業、重點稅源企業、省屬企業的,要及時在征管業務系統中進行相關認定。
第二十六條督促實行網上辦稅的納稅戶在網上辦稅系統中錄入企業財務信息、企業所得稅申報信息、發票使用信息、項目登記和不動產銷售明細情況。
四、征收核算
第二十七條大力推行網上辦稅,不斷擴大網上辦稅的應用規模,積極推行財稅庫銀橫向聯網、批量扣稅、POS繳稅、POS收費等,拓寬納稅服務渠道和數據采集渠道。要把基金(費)納入到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中,逐步減少辦稅服務廳收取的現金量。
第二十八條各級地稅征收機關必須直接使用省局征管業務系統進行開票,具備條件的委托代征單位應使用省局開發的委托代征軟件(單機版、網絡版)進行開票,盡量減少手工補錄,防止補錄差錯。
第二十九條嚴格執行滯納金征收制度,對于逾期申報的,一律按照征管業務系統中的計算方法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條按照稅款實際性質,選擇稅款征收類型。
第三十一條按時進行現金稅款匯總,在征管業務系統中及時銷號、上繳各類稅票和基金(費)征收憑證,做好與國庫的對賬工作。
第三十二條加強減免稅資料錄入審核工作。對實際發生的減免稅,各級辦稅服務廳應根據審批資料,完整、準確錄入納稅人的減免稅額、減免方式、減免依據,保障會統環節對減免稅的核算。
第三十三條正確區分門臨稅收的收繳國庫、預算級次和收入歸屬。
第三十四條實現基金(費)電子繳庫的,要及時通知國庫部門定期將基金(費)劃入指定專戶。
第三十五條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擅自對入庫稅款進行科目更正或賬務調整,所有賬務調整或科目更正應該符合稅收會計統計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按日做好與國庫的對賬工作,對賬數據不一致的,要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對賬一致后才能進行會計登帳有關工作,要確保征管業務系統報表和TRS報表的一致性。
第三十七條代開發票實行“以票控稅”,嚴肅發票代開紀律。嚴格按照征管業務系統中的方法開具發票,不得采取任何方法“套開”門臨發票。
第三十八條對于已經納入項目管理的不動產、建安項目開具發票,必須調取項目登記數據,不動產發票要詳細錄入銷售數據,不得采用拆分發票金額等方法分解項目金額“套開”項目發票。
第三十九條對于一次開具門臨發票金額超過營業稅起征點的,不能拆分金額以低于營業稅起征點、分次開具門臨發票。
第四十條未經領導審批同意,禁止使用“免稅項目”開具門臨發票。
第四十一條門臨發票的收款單位(人)要與稅票的納稅人名稱保持一致,嚴厲禁止使用他人的征收數據“套開”門臨發票。
第四十二條按時做好委托代征稅票、發票的報結工作,嚴格按照稅票有關項目實際填開內容、規定的預算級次、國庫錄入委托代征稅款數據,及時匯總入庫委托代征稅款。
第四十三條按照實際業務發生量征收貨物運輸業稅收,開具貨運發票,納稅戶自開票稅票、發票數據要及時導入到征管業務系統中。
第四十四條按照稅收票證管理制度,正確輸入、打印稅票,及時繳銷稅票。對于錯誤的稅票,應及時在系統中進行作廢處理。
五、發票管理
第四十五條各設區市局發票所按照各縣區發票使用量和發票計劃下放發票,發放的發票實物要與征管業務系統中的數據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條發票發售崗按照納稅戶合理的發票使用量發售發票,按規定收取發票工本費,打印工本費收據,保管、裝訂發票發售單,做到勤領、勤銷、勤結算。
第四十七條對于欠稅戶、未申報戶、發票未繳銷戶等納稅戶購票時,應給予適當限制。
第四十八條對于查帳征收納稅戶購買、代開和使用發票的,需評估納稅戶同期繳稅情況。
第四十九條對于實行“以票控稅”的納稅戶購買定額發票的,需要使用納稅戶當期征收數據作為購票依據,在繳納營業稅的額度內發售定額發票,不得采用任何變通手法“套購”定額發票。
第五十條在規定的額度內發售未達起征點、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等稅收優惠戶的定額發票。
第五十一條督促納稅戶按時繳銷發票。繳銷發票時,必須核實納稅戶的填用金額,輸入正確的發票繳銷金額。
第五十二條發生發票上繳、作廢、毀損的,要及時在征管業務系統中進行登記。
六、稅務稽查
第五十三條稽查案件要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在征管業務系統中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使用征管業務系統打印稽查各類文書。
第五十五條稽查案件執行完畢后,及時在征管業務系統中進行結案處理。
第五十六條辦稅服務廳征收人員根據《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調取數據,開具稅票。
七、附則
第五十七條各級領導、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利用征管業務系統的查詢功能、數據倉庫、高端查詢以及各地自行開發的數據分析軟件進行數據監督和業務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五十八條各級地稅機關要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操作責任追究制,嚴肅數據處理紀律,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的數據結果負責,操作人員對各自操作的數據結果負責。
第五十九條建立合理的績效指標,把軟件操作管理、數據質量管理納入到年終績效考核中。
第六十條對于違反規定、違規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