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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國土資源管理,維護良好的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和及時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增強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立以執法監察責任制為主線的國土資源監管體系。執法職責分解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分工協作,職責明確。
支隊領導、各大隊長及成員對責任區域內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負有檢查、督促、制止、交辦、督辦的責任。
二、層層分解,監管到位。
各大隊對所管轄區域實行動態巡查和嚴密監管,及時發現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苗頭,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在規定時間內報告備案,并按照執法責任制完成情況給予獎勵和監管責任追究。
三、區片包干,重點防范。
對包干區域要定期動態巡查與監管,重點防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違法苗頭,適時做好預防工作,并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登記臺帳》。做到包干區域不發生非法采礦、非法用地案件。一旦發生,及時制止、處理,并在規定時限向上級機關和領導報告。
四、聯合執法,嚴懲重處。
發現違法行為后要現場制止、及時上報,重大違法行為要與警察支隊聯合執法,提高震懾力,增強執法效果。
五、年終考核,獎懲兌現。
對監管區域未出現違法行為的,給予一定數量的獎勵。對監管區域出現違法行為,監管不嚴,查處不力的要進行責任追究。分別視情況給予口頭警示、寫出書面檢查、取消評模評先資格的處理。因對非法采礦、非法用地監管不力,引發重特大人員傷亡等事故,或者隱瞞不報、貪贓枉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政紀處分辦法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