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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職業教育作為我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職業人才培養方面表現出了巨大優勢,同時也創造了很多社會價值。新時期,職業教育發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過程中,政府因職能所在發揮了不可替代的協調作用。本文在對政府協調職業教育能力現狀作出簡要論述的基礎上,分析了政府對職業教育協調能力的影響因素,并提出了一些提升對策,以促進職業教育的健康、持續發展。
關鍵詞:
職業教育;政府;協調能力;現狀;影響因素;提升
引言:
近年來,職業教育在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逐漸邁向了內涵建設階段。職業教育是一項系統工程,其市場主體逐漸表現出了多元化的趨勢,包括職業院校、行業企業以及社會組織等。為促進職業教育的可持續發展,政府應該協調好各職業教育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最大限度地發揮聚合效應。有關政府對職業教育協調能力方面的研究成為了時代課題,備受關注。
一、政府對職業教育協調能力的現狀
總體而言,政府對職業教育協調能力不斷提升,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客觀的角度講,政府協調職業教育能力仍存在些許不足,集中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學校與企業關系協調不到位
隨著教育改革的深入,校企協同合作模式已然形成,這樣不僅為高職院校節約了大量辦學成本,還彌補了高職院校實踐教學資源的不足,實現了職業教育對人才的定向培養,有助于大學生的擇業、就業。但是,由于高職院校與企業分屬兩個不同的利益群體,其長期、穩定合作關系需要政府的協調支持才可能建立。然而,經調研發現,政府在職業教育改革發展進程中,尚未制定完善的政策和方案,來推動校企合作交流。目前,部分高職院校雖然已經開展了校企合作相關工作,但是因為處于主導地位,缺乏企業的主動、積極配合,影響了校企合作實效。這種現象與政府對職業教育的協調能力不無關系。企業是以追求經濟利益為根本目的社會組織,他們在實現自身經濟價值的同時多少會衡量學生頂崗實習的利弊,可能會因為擔心學生出現意外傷害等突發情況牽涉到賠償責任,而不愿參與職業教育合作。如果政府不能出臺有關管理條例,勢必會增加企業的心理負擔和經濟負擔,校企合作之路就不會順暢。
(二)教育與經濟關系協調較遲緩
社會經濟發展是職業教育發展的根本動力。在社會經濟發展的促動下,科學技術不斷進步,使得市場對職業人才的需求標準越來越高。高等職業教育的核心目標是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業發展呈多元化趨勢,對新型人才的需求倍增。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高職教育培養出來的人才還集中于傳統產業,使得學生陷入了一定的就業危機。此類問題真實地反映了我國職業教育發展與社會經濟需求不平衡的狀態,也在某種程度上折射出了政府對職業教育的協調不力。假如政府能夠敏銳地捕捉到市場經濟需求的動態變化,及時引導職業教育面對新形勢、新挑戰,協調好社會經濟與職業教育之間的需求互動關系,那么雙方才能得到協調持續的發展。因此,政府在協調職業教育與社會經濟發展關系中表現出的遲緩狀態亟須得到改善。
二、影響政府對職業教育協調能力的因素
隨著職業教育事業的深度發展,影響政府對職業教育協調能力的因素有很多,本節主要從制度缺失、體制落后、職能異化以及投入不足四個方面進行了探究。
(一)制度缺失
在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條文當中,多對職業教育行為目標性、原則性的規范為主,極少涉及發展問題。而且,我國暫時還沒有出臺行業、企業參與職業教育進程中行為約束的法律制度。受制度缺少因素的影響,地方政府還簡單停留在推動產學研協同發展的層面上,應有的職業教育協調能力沒有得到全面發揮。除此之外,政府對職業教育協調能力的發揮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完善的政策制度作保障,有理有據地開展相關工作。以當前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來看,政府要想加大對職業教育的投入力度,就需要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拉動本地經濟GDP,其代價就是提供優惠便利條件。但是,如此又與現行制度規范不符,從而加大了政府協調職業教育的難度。
(二)體制落后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政府職業教育管理機制中仍存有諸多問題,多部門執政的現象較為嚴重。我國現已建立的政府職業教育管理格局為“條塊結合、管辦合一”,是以計劃經濟為基礎,很難再滿足市場經濟的需求。我們并不否認這種格局在明確職業教育管理者與受益者、調動各方主動性與積極性等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它有利于地區內多樣化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入。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職業教育與社會經濟發展聯系日趨緊密的環境背景下,這種管理體制相對落后,集中體現為各職業教育相關部門之間不同程度的出現了職能交叉問題,加重了彼此間的矛盾,進而影響了政策制度的落實,政府對職業教育的協調能力弱化,最終限制了職業教育的健康、持續發展。
(三)職能異化
在政府的主導和干預之下,我國職業教育逐漸邁進了規模擴張向內涵建設的關鍵發展時期。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在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和管理體系構建當中扮演著制定者、實施者的角色。在這種單向力量的作用下,地方政府雖然一再強調對職業教育發展簡政放權,但是其主導職能的發揮容易異化為對職業教育大包大攬,影響了職業教育發展實效。由于政府對自身職責認識不清、權限定位不明,導致高等職業院校辦學自主權無法實現,消磨了其改革發展積極性。此外,由于政府對行業、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利益訴求審查和維護不力,致使很多企業心理負擔加重,害怕參與職業教育損害自身的經濟利益。這無疑使得政府陷入對職業教育協調不力的窘境,職業教育集團化發展舉步維艱。
(四)投入不足
在政府協調職業教育的過程中,主要完成了兩個階段的職能轉變,即政府主導職業教育發展和政府促進職業教育內涵建設。其中,以政府為主導的職業教育發展階段,各方都依照政府規定進行規模擴張。在此過程中,地方政府投入是職業教育建設的主要力量,其具備的財政水平直接影響了職業教育的發展水平。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由于政府經費投入不足,使得職業教育發展明顯滯后。而在政府促進職業教育內涵建設階段,地方政府已然意識到自身職能的局限性,因而鼓勵多元社會組織主動、積極參與職業教育發展。在這樣的形式下,職業教育發展得到了多元投資經費保障,地方財政壓力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宣傳、引導不足,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力不足,使得行業、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參與職業教育建設的積極性不高,從某種意義上對政府協調職業教育的能力產生了影響。
三、提升政府對職業教育協調能力的對策
作者基于上文的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幾種提升政府對職業教育協調能力的對策,以供參考和借鑒。
(一)明確職責和功能
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新時期,政府的權利和地位依然毋庸置疑,這與多中心治理職業教育體系建設并不沖突。任何參與職業教育合作建設與發展的一方,都需要接受政府的管理,地方政府出臺制度的權威性應該得到維護。從這個角度來講,政府協調職業教育工作的重心應該放置到保持職業教育多中心合作治理的合法性上,將自身職責定位于宏觀調控和統籌協調職業教育,重視職業教育改革、完善法制建設、增加財政支出、培育社會力量等。政府應該宏觀引導職業教育進一步明確辦學思路和方向,著力營造良好的職業教育發展內外部環境,以幕后引導者的身份協調職業教育。各級職業教育主管部門則需要加快職能轉變,細化自身在協調職業教育中扮演的角色,從具體的職業教育辦學行為中脫離出來,以行政分權的方式,在可行的條件下給予行業、企業更多權利,確定其在職業教育中的地位,從而吸引和激勵更多社會組織或團體參與職業教育發展,并促進他們彼此間的合作交流。
(二)學校落實自主權
從某種意義上講,職業教育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其根本目的是服務于社會經濟發展。高等職業院校作為職業教育的主體,必須要理清職業教育與社會經濟之間的密切關系,從為經濟市場發展和產業結構優化提供服務的高度出發,有針對性、目的性地進行人才培養。具體而言,高等職業院校應該樹立正確的經濟市場意識,不斷強化自立能力,多維度提高人才培養實效,從而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從政府的角度講,政府應該通過立法確定職業院校的辦學主體地位,細化其辦學目標,保證職業院校在師資建設、專業設置、人才引進、管理結構等方面擁有自主權,使之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辦學實體。同時,政府還應該通過整合辦學資源、優化教育結構等途徑,引導職業院校建立完善的教育機制,包括自我約束機制、自我管理機制以及自我發展機制等。而從學校的角度來講,職業院校應該認真分析教育需求,主動參與產學研合作機制建設,面向市場,有針對性地調整辦學方向,從而建立相對完善的人才培養模式。
(三)促進校企間合作
企業作為特殊的社會組織,其本身擁有十分豐富的教育資源,能夠彌補職業教育資源上的不足,其在職業教育中的參與勢在必行。同時,企業以其獨特的社會屬性,在創造經濟價值的同時,也肩負著一定的教育責任。簡單而言,企業同時扮演著職業教育主體和職業人才使用主體的雙重角色。在合理的經濟利益驅使下,各地各級政府應該對校企合作作出規范引導,促使行業、企業主動深入職業教育發展當中。政府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出臺一系列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規,明確雙方肩負的責任和義務,并劃定他們的權利范圍,最大限度地發揮企業的教育價值。在此基礎上,政府還應該積極搭建校企合作資源平臺,根據企業發展需求,調整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規劃和方案,實現對人才的定向培養,將職業教育與經濟市場有機銜接在一起。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應該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校企合作日常事務,及時解決校企合作途中遇到的困難或問題,以協調好他們之間的穩定、和諧關系。
(四)實現教育集團化
職業教育是職業人才培養的主要途徑,其辦學主體主要分為職業院校、行業協會、企業培訓中心以及社會組織四大類。由此看出,社會組織在職業教育中扮演著不容忽視的角色。雖然,社會組織在職業教育市場的份額不多、規模不大、時間不長,但是其在教育資源挖掘方面表現出的優勢是其他主體所沒有的。目前,在我國公民社會發展尚未成熟的階段,社會組織的職業教育辦學能力參差不齊,亟需得到進一步的優化和提升。政府對職業教育協調能力的發揮,還需要關注社會組織辦學水平提高,加強對其行為的約束和服務,既要支持各類社會辦學主體以資金合作的方式發展職業教育,又要在法律層面上承認其與公立院校平等的辦學地位,使之享受到同等的權利。同時,政府還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辦學行為的引導和監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嚴懲一切不為法律承認的辦學行為,從而凈化職業教育市場環境,為各參與主體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
結語:
總而言之,提高政府協調職業教育能力十分重要,這是職業教育發展的必然要求。未來,隨著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深入,政府的協調能力將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也可能面臨更大考驗。由于個人能力有限,本文對政府對職業教育協調能力作出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因此,作者希望有更多學者和專家關注此話題,并結合實際情況,從多維度提出更多提高政府協調職業教育能力的建議,以完善政府職能,促進職業教育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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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爽 單位:中央民族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