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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完善城鄉公益性和民生性配套設施建設,切實解決農貿市場布局不合理、規模小、檔次低、環境差等問題,結合我縣實際,就加強城鄉農貿市場規劃和建設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升“中國檸檬之都、中國佛雕之都”城市形象、方便城鄉居民生活為目的,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規分建、屬地管理”的基本思路,全面優化城鄉農貿市場規劃布局,不斷改善農貿市場硬件設施和購物環境,努力構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務優良、管理規范、環境優美的農貿市場體系,助推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總體目標
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完善設施、提升品位”的總體要求,以解決農貿市場布局不合理、規模小、檔次低、環境差等問題為重點,通過規劃新建、設施改造和管理提升等,全面推進城鄉農貿市場建設。到年,縣城農貿市場全面達到清潔化、優美化、秩序化、制度化的要求,每個鄉鎮至少有一個標準化的農貿市場。
三、工作重點
(一)加快推進城區農貿市場的規劃和建設
1.加強規劃引導力度。由縣商務局牽頭,會同縣住建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工商局等部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科學編制城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布點、規模和功能。結合城區實際,原則上新區按每1000—1500m的服務半徑規劃建設一處占地面積3000m2以上的農貿市場。要維護規劃的權威性,未按規定程序報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的用途。對擅自改變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和用途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住建、縣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2.全面清理老城區規劃建設的農貿市場。由縣住建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商務局、縣工商局、縣房管局等部門對城區規劃配建農貿市場情況進行清理。對已經按“招拍掛”方式出讓的農貿市場,依據規劃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和規劃設計條件要求,檢查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對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擅自改作他用的農貿市場,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建設的,要限期開工、限期建成。
3.加快推進老城區農貿市場補建和升級改造。對舊城改造通過“招拍掛”有配套農貿市場的土地項目,納入統籌配建。對現存且具備合法土地手續,同時符合農貿市場規劃定點的地塊,應當補建,建成后必須作為農貿市場經營,實行統一經營、集中管理,產權不得分割轉讓。對城區符合規劃、現有設施設備簡陋的農貿市場,按照農貿市場升級改造標準逐年進行升級改造,縣政府給予設施建設財評金額60%的補助。
4.把新開發片區農貿市場納入規劃統籌配建。由縣商務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等部門根據新區建設和規劃進程,按照農貿市場標準化建設規定,落實配套建設。對規劃有農貿市場的房地產開發片區,縣國土資源局應整體出讓土地,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文件中明確農貿市場的規劃設計要求、建設標準、建成時限等,明確市場建成后開發企業須將市場產權無償移交政府所有。農貿市場建設要納入片區、項目開發建設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凡規劃有農貿市場建設未落實農貿市場建設的片區不能啟動開發建設;農貿市場功能設施設計未經過審查同意不能動工建設;農貿市場功能設施未通過驗收,其他單體建筑不能通過竣工驗收。對單獨“招拍掛”出讓的農貿市場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項目功能,建成后應統一經營、集中管理,產權不得分割轉讓,保證農貿市場功能正常發揮。
(二)加快推進鄉鎮農貿市場的規劃和建設
1.建設模式。農貿市場建設工作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一建設改造,屬地管理”的原則,由鄉鎮人民政府落實農貿市場建設用地,并負責市場建設用地及場地平整經費,規劃設計和主體建筑由縣財政投入,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管理,確保市場性質不變。農貿市場建設用地盡可能使用現有的未使用的國有土地(糧站、蠶種站等)進行建設。
2.建設標準。新建鄉鎮農貿市場要按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統一規劃設計。由縣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對每一個市場進行現場規劃設計后,納入年度計劃安排實施。
3.立項和驗收。項目立項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城鄉農貿市場建設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在各要素有保障的前提下確定建設立項。項目實施建成后,由縣商務局組織成員單位進行實地逐項驗收,對驗收合格的,由鄉鎮政府報財評中心評審,經縣政府審批后,由縣財政撥付建設資金。
(三)加強城鄉農貿市場的運營管理
城區農貿市場建成后,產權屬縣政府的,由縣政府指定單位進行資產管理;產權屬企業、業主的,鼓勵引進具有運營經驗的農貿市場運營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經營。
四、加強領導和明確責任
(一)成立領導小組
成立以縣長為組長,分管副縣長為副組長,縣商務局、財政局、發改局、住建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工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縣城鄉農貿市場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商務局,辦公室主任由縣商務局局長擔任,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建設工作。
(二)職責分工
縣商務局:負責縣城鄉農貿市場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牽頭負責擬定縣城鄉農貿市場建設方案和布局規劃,協調相關部門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農貿市場建設資金的拔付和監管。
縣發改局:負責對農貿市場建設納入發展計劃、項目的立項。
縣住建局:負責制訂科學合理的農貿市場區域規劃并嚴格按照規劃監督項目施工建設。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農貿市場選址用地提出用地和用地性質調整方案的審定和征供地工作。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依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中心城區及縣城城區內現有的農貿市場,采取改造、新建和拆遷等方式逐步治理,徹底取消城區內的大集和占道經營,定點規范攤點群、早夜市,盡快改造完善鄉鎮首集,進一步提高全市農貿市場檔次,完善市場功能,建立與菏澤商貿流通基地和城市化發展管理水平相適應的市場框架體系。
二、基本原則
(一)與城市規劃、建設相結合。農貿市場改造應符合城市總體建設規劃,符合市場設置的總體要求,立足實際,著眼發展,設施配套,與城市化建設水平相適應。(二)先易后難,分步實施。對中心城區及縣城城區內的天天市場,先改造產權明晰的,后改造產權不明晰的;先改造占道市場,后改造其他市場。對各鄉鎮首集,先改造中心鄉鎮的市場,后改造邊遠鄉鎮的市場。(三)社會投資與政府扶持相結合。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改造市場,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開辦、誰服務”的原則。政府在市場用地、稅費等方面予以扶持。鄉鎮首集改造以財政投入為主,社會投入為輔。(四)農貿市場規模、數量科學合理。以方便群眾生活、有利于市容市貌為原則確定農貿市場規模和數量,對規模小、檔次低的農貿市場,在改造中要有步驟地予以合并、取締。
三、目標和任務
(一)2005年上半年取消中心城區及縣城城區大集和占道經營、以路為市,規劃定點攤點群、早夜市。中心城區確定兩處農貿市場為改造試點;每個縣城確定一處農貿市場為改造試點;各鄉鎮駐地規劃出農貿市場專用場地,硬化地面,滿足天天市場需要;中心鄉鎮首集開工建設并投入使用。(二)2005年下半年到2006年,中心城區及縣城城區農貿市場全部改造完畢。各鄉鎮天天市場開工建設,并投入使用;開始建設地面硬化的農村大集,并逐步向天天市場過渡。(三)在中心城區及縣城城區居民區建設、改造一批高中低檔并存、大中小相適的生鮮超市,引導現有超市調整內部布局,增加生鮮商品品種、數量,促使全市城區農貿市場向生鮮超市轉移。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農貿市場改造是一項系統工程,工作難度大,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改造工作的領導,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經貿、規劃、環保、市政、國土、房管、建設、交通、工商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做好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確保改造任務如期完成。(二)廣泛宣傳發動。各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農貿市場改造工作的目的、意義,為農貿市場改造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三)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農貿市場改造要與城鄉改造統籌安排,新建城市居民區和人口密度大、社會購買力強、社區面積達到一定規模的已建居民區,要預留生鮮超市規劃用地,鄉鎮駐地要規劃農貿市場建設專用場地。有關部門要搞好市場建設的規劃布局,對已批準確定的市場建設用地,不得隨意占用或改作它用。(四)加大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把農貿市場改造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加大投資力度。同時鼓勵社會各界投資,參與農貿市場改造。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常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 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