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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輿論對審判活動的消極影響
網絡輿論對司法審判的消極影響,主要體現在不理性的輿論會對審判活動施加場外壓力,影響了法官履行職責的獨立性和嚴肅性,而且輿論本身存在被惡意煽動的風險。
(一)網絡輿論的價值取向是道德而非法律網絡輿論的價值核心和取向是社會習慣和內心道德,追求的是借助網絡言論的匯聚和表達反映自身所處階層和群體的價值訴求。這就決定了其關注的熱點是與其利益相關的案件,評價標準是道德,具有重實體輕程序、重報道輕證據、重義務輕權利的特征。而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具有鮮明的技術性和專業性特征,訴訟時效、疑罪從無等規則與社會習慣和道德有較大的差異。網絡輿論與法院審判工作會有沖突的根本原因就是道德與法律的區別,而道德的標準通常要嚴于法律。若法院將過多的道德因素導入審判中,可能會從根本上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二)網絡輿論本身存在被劫持的可能網絡輿論作為一種具有非理性、不穩定特征的社會存在,既可能自發形成,也可能經人誘導產生。通過操縱網絡輿論,可以起到博取同情、制造仇恨、甚至對法官進行道德綁架的作用。只要有專業性較強的策劃文案和充足的運作資金,“秦火火”等網絡推手可以在社交網絡用戶群中植入先入為主的理念,從而搶占話語權。相比于堅持證據為王的法庭規則來說,網絡輿論的規則無疑要隨意的多。在“李某某案”中,雙方的律師等通過博客、微博等方式,相互揭露隱私,在庭外進行了激烈的辯論。[2]顯然,雙方律師都已意識到,控制了網絡輿論,就控制了道德的制高點。贏得輿論戰甚至比贏得法庭辯論還要簡單高效。
(三)審判工作存在迎合網絡輿論的可能許身健教授表示,我國法院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輿論對審判結果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有時輿論甚至決定了審判結果。[2]從法院的視角來看,“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是法院的價值取向,而社會輿論無疑是評價法院工作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標,法院不可能不考慮判決作出后的社會影響?!皬埥鹬浮敝?,有人發出張金柱死在媒體手里的哀嘆。[3]“藥家鑫案”中,藥家鑫的死也被認為與民憤強烈有關。[4]而“許霆案”則比較典型地體現出網絡輿論對于審判結果的影響力。在裁判文書在網上公開的情況下,敏感案件的判決非常容易成為民眾討論的焦點。法官出于避免被熱議的避害心理,也會在技術上對判決作一定的技術處理,傾向于作出不那么激進的判決。
二、審判活動對網絡輿論的影響
新媒體條件下,審判活動與網絡輿論猶如DNA雙螺旋結構的基因鏈條,審判活動受到網絡輿論作用的同時,也深刻地對輿論產生牽引與修正的作用。
(一)審判活動可以引導網絡輿論的產生隨著媒體傳播速度的加快和民眾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案件成為網絡熱點話題。如李某某案、案、藥家鑫案、吳英案、胡斌案、鄧玉嬌案等,在自媒體中,民眾已經不再滿足于閱讀消化官方宣傳的信息,而更愿意自行挖掘案件周邊的信息,人肉當事人的相關背景,從而對案件得出相對獨立的價值判斷。往往庭審剛剛結束,官方的信息尚未,各種微博轉發的消息及評論已經鋪天蓋地而來。相比于以往,輿論已經不再唯報刊、電視的馬首是瞻,而是更關心審判活動本身。
(二)審判活動能夠修正網絡輿論的偏失媒體對輿論的放大功能需要兩個環節:一是事實和意見的選擇和集中;二是事實和意見的擴散。在放大與擴散中,極有可能產生扭曲或變形,從而偏離正義和良知的軌道。在“胡斌案”中,媒體和網民對公安機關“70碼”的說法產生了廣泛的質疑,不愿再考慮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也不區分其是故意還是過失,強烈要求嚴刑重判。[5]2009年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頂住壓力,依照交通肇事罪判處胡斌有期徒刑3年。判決公開后,網絡受眾和媒體對于法官的論述說理漸漸表示接受,輿情得以平息。
(三)審判活動對網絡輿論有教育作用法院的審判活動和裁判文書是法律最直觀的體現,對于普通民眾來說,親眼看到一個判決勝過參加十場報告。網絡現在是民眾接受信息最主要最快捷的方式,讓審判活動和裁判文書在網上大量公開,無疑可以打破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壁壘,讓法律的規則和意識迅速傳播?!靶疗丈浮笔敲绹癖妼τ跓o罪推定規則最生動的教案,而2013年“案”由濟南中院在微博上的直播也得到了廣泛的轉載,這可以有效提升受眾對于法律的理解。
三、建立審判活動與網絡輿論的良性互動
審判活動與網絡輿論雖有沖突,但在對社會公正的價值追求上和對法治秩序的構建上有共同的目標,兩者不必時刻保持對立,只要適當加以協調和博弈,仍有相互形成良性互動的可能空間。
(一)法院應對網絡輿論保持寬容總體上看,網絡輿論對于法院工作的關注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必要資源,而非破壞性的外力。法院應充分借助網絡輿論的監督功能,主動接受網絡輿論的監督,建立輿情的閱評和研判機制,積極采納其有益的建議,并用適當的方式讓熱心的網民參與到案件的庭審過程中來,實現審判過程的更加透明化。當然,對于網絡輿論的意見,應當仔細甄別,避免過于情緒化和不合理的意見產生影響。對于網絡輿論中的不同聲音,法院應當保持足夠的寬容,只要不構成違法,不會對案件的正常審理產生直接而迫切影響的,就不必加以限制,避免法制專橫。
(二)法院應當繼續推進司法公開長期以來,法院在網絡輿論中處于弱勢和被動的地位,信息的滯后和不充分導致信息壁壘長期存在,進而為虛假信息、錯誤理解,甚至行政干預留下了想象空間。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可以從根本上改變法院在輿論中的被動境地,使法院變成一個有效信息的者,通過大量真實信息的消除公眾對于法院的神秘感,減少了網絡謠言產生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其對行為后果的可預測性。另外,法院在裁判文書的撰寫中,在審判信息公布的同時,都應當加強說理性,注重對處理理由的解釋,必要時由專人作出釋明,減少公眾的疑惑。
(三)網絡媒體應當加強法治建設我國網絡媒體現在仍處于局部監管真空的狀態,相關配套的監管措施并不到位,網絡謠言的制造和傳播仍然屢屢發生。網絡媒體、傳統媒體和法律工作者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職能,通過行業自律和自我督查的方法,從制度上避免對于尚未審理終結的案件的預測性評論,營造尊重法律、信賴法院的氛圍,減少不實信息的和傳播。對于律師或者其他訴訟人,應限制其對于涉案信息的、預測和評論,防止其借助網絡輿論干擾審判。立法和行政部門應當加快網絡媒體的立法工作,通過法律和規章加強規制,對于故意制造、傳播虛假涉訴信息的,及時作出處罰。
(四)加快公民法律意識的培育養成大量的公開的正確判決和持續的輿論關注是公民法律意識提高的高效途徑。當前我國網民對于審判工作的關注度和表達愿望都很強,但是受限于網民總體的年齡結構和知識水平,其法律意識和意見表達能力尚不夠高,往往只能代表特定群體的態度。[6]新媒體的廣泛應用為網民范圍的擴大和知識傳播的提速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也為社會法律意識的培育養成提供了重要的契機。法院應當繼續源源不斷地作出可信度較高的判決,通過網絡予以公開和傳播,借助網絡輿論對網民進行法制教育,進而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網絡輿論對于法律問題的認識水平和意見表達能力,為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作者:王慧謝禪單位:煙臺大學博興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