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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表現環境資源市場配置作用,加快建立企業珍惜環境資源、減少污染排放的內在約束和激勵機制,促進環境質量根本改善,根據省、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試點工作部署,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為指導,以建設現代化精品城區為主題,以打造品質生活為主線,以我區環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為前提,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通過實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建立充分反映環境資源稀缺程度和經濟價值的環境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利用經濟杠桿引導企業約束排污行為,提高區域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水平,形成減少排污的內在激勵機制,加快提升我區生態環境品質。
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的概念
(一)排污權。排污權是排污單位對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是指在某段時間內按規定允許排放的污染物量,排污單位必須同時達到濃度控制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二)排污權有償使用。排污權有償使用是指在污染物總量控制前提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排污指標有償分配給排污單位的行為。
(三)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排污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合法的排污單位之間或排污單位與政府設立的排污權交易機構之間,在指定交易平臺上進行排污指標出售或購買的行為。
三、實施范圍和原則
(一)實施范圍。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
(二)基本原則。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管理按照“總量控制、統一政策、職責明確、公開公平、社會監督”的原則實施。
四、實施主體和適用對象
(一)實施主體。區環保局對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適用對象。崇安區內所有排污單位(具體按照市政府部署分類分批逐步實施);需新增主要污染物總量排放指標的各類新、改、擴建項目。
五、政策依據
我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依據《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下發太湖流域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的通知》(價費〕19號、財綜〕3號),《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印發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方案細則》(環控〕103號、財建〕196號、價費〕364號),《市政府關于轉發市環保局等部門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發116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環保局等部門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費征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政辦發137號),《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關于印發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環發25號),《市環保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程序的通知》(環控2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實施。
六、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管理
(一)申購期限
申購排污權有償使用期從年起至年止,以后以5年為一個申購周期,排污單位可自主選擇一次性申購繳費或分年度申購繳費。在年9月底前完成申購并按要求一次性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可給予10%的優惠。
(二)收費標準
1.化學需氧量。污水直接排放外環境的單位,化學需氧量指標按4500元/年?噸征收;污水接入污水廠處理并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化學需氧量指標按2600元/年?噸征收。
2.二氧化硫指標收費標準按省、市相關文件確定標準執行。
3.氨氮、總磷指標收費標準按省、市確定標準執行。
(三)排污權的申購與核定
1.排污單位排污權的購入量按實際排污情況申購,新、改、擴建單位排污權實行環保審批前申購。未申購排污權的單位,不得通過環評審批和環保“三同時”驗收,不得發放排污許可證。
2.區環保局按照總量控制和減排的要求,依據國家、省有關太湖流域排放標準規定的各行業排放濃度限值和允許排水量限值,參考環境統計或污染源普查數據、環評審批、“三同時”驗收數據和企業的實際狀況,按照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從緊的原則核定各單位排污指標,同時抄送區財政局、物價局,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3.排污單位發生改制、改組、合并或分立等變更行為,其變更后的排污權指標不得超過原有核定的排污權指標。
4.申購與核定程序
(1)提交申請。由區環保局書面通知排污單位,排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填報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環境影響評價材料及批復,排污申報材料,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報告及驗收意見(包括驗收監測報告),污染治理達標驗收材料、清潔生產審計材料及相應的驗收監測報告、驗收意見。
排污單位在申請辦理新、改、擴建項目環保審批手續前,需向區環保局提出排污權有償使用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申請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材料,涉及改、擴建的排污單位還應提供其原有排污權持有的合法依據。
(2)指標核定。區環保局收到齊全、有效的申請材料后,在規定時限內(現有排污單位15個工作日,新建項目5個工作日)進行審核,出具意見,核定其排污指標,并送達排污權有償使用繳費通知單及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四)征收管理
1.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由區環保局負責征收,使用法定統一收據,收入統一上繳至市財政指定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根據管理權限,區環保局書面通知排污單位,排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填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環保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核,確定各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后,向排污單位送達排污權有償使用繳費通知單和區財政統一憑證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作為排污單位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依據。區環保局要同時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臺賬。
3.排污單位在接到排污權有償使用繳費通知單后,7日內憑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聯至第三聯),到指定銀行繳納有償使用費,并將加蓋銀行收款章的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聯作為繳納憑證返回區環保局。
4.區環保局在收到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繳納憑證后,應對排放指標進行核對,核實無誤后,在排污許可證中確認記載,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排污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正本及副本。
5.排污單位對核定的排污權指標有異議的,自接到排污權有償使用繳費通知單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區環保局申請復核。區環保局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6.排污單位當年實際使用排污權指標少于核定指標的部分,若企業申請,經區環保局審核確認后,其繳納的費用可在下一年度有償使用費中沖抵。
7.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納入區級財政實施預算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治理、總量減排、環境監管能力建設以及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平臺的建設與維護。區環保局可按照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使用方向提出申請并根據有關規定經區政府審核后由區財政局及時安排補助資金。
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管理
(一)排污單位有償獲得的排污權,通過產品結構調整或實施污染減排工程措施后,有多余指標的,經區環保局確認后可予以出售。為對排污總量進行有效調控,暫不允許企業之間的直接交易,排污單位可根據需要向區環保局申請出售或購買排污權。
(二)新建排污單位因實施建設項目需要獲得新增排污權指標的,目前暫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以后可通過交易購買排污權指標。排污權指標在本轄區內無法平衡解決時,在產業政策和水環境質量等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可向市環保部門申請購買排污權指標,或由市級交易管理中心組織跨區交易。
(三)交易基準價為二氧化硫每噸1.5萬元,化學需氧量每噸2.5萬元,氨氮每噸5.5萬元,總磷每噸21萬元。交易基準價以后可根據節能減排目標要求、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
(四)通過有償獲取或交易獲取排污權的排污單位,如發生關閉、破產、遷出所屬行政區域等情況,由區環保局按排污權指標成交價和剩余指標的有效年限回購。新建企業自購買排污權指標后五年內仍沒有開工建設的,區環保局有權收回排污權指標。
(五)排污權指標交易合同生效后,區環保局對相關排污單位重新核發、變更或注銷排污許可證。
(六)區環保局負責組織實施排污權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務、業務技術指導等工作。
八、罰則
(一)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權而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或實際占用排污權指標超過核定排污權指標的,按《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省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二)排污單位必須達標排放。如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由區環保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因環境違法行為被政府責令關停、取締的排污單位,其排放指標由區環保局無條件收回。
(四)對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由區財政局按規定處罰。
(五)對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的,由區物價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六)不按規定核定排污權指標或核定指標超過排放總量的,由區環保局或上級環保部門糾正,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九、附則
(一)本實施辦法由區環保局、財政局、物價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