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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心定罪原則得以沿用的原因
原心定罪原則便是在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后產生的法律原則。然而就是這樣一個封建時代初期的原則,卻幾乎沿用于整個封建時期,這是不得不讓人困惑的。然而事物的產生與存在總是有它的其道理的,原心定罪原則能沿用千年自然也不是偶然。這與其貼近社會與生活、將德治與法治完美的結合有著莫大的關系。禮或者說道德是約束中國人行為的古老傳統。夏代時,禮就已經作為一種道德規范而被廣泛應用;西周更是將明德慎罰作為法律的指導思想。雖然秦朝崇尚法治、推行嚴刑酷法,使得道德規范的重要性一度低迷,然而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并確立了以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相結合的法律指導思想之后,德治便正式確立了其法治之下第一治國方式的地位。相較于法治這種相對正式的治理方式,德治更貼近社會與生活,更能從精神上約束人民的行為。如果說法治使人畏懼而不敢犯法的話,德治便是使人順從而不想犯法。從而很好的輔助法治的效果,有效的維護了社會的統治秩序,因而也更受統治者的喜愛,即使是在同樣推行重法治國的明代,也沒有放松對民眾精神上的道德要求。有實驗稱如果一個人重復一個動作27天,就會成為習慣。中國的民眾被以德治理了千年,道德已經成為了一種習慣。不需要“治”,德已然存在于中國百姓的心中。原心定罪原則,出自董仲舒《春秋繁露》:“《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這句話就是原心定罪的來源。后來原心定罪原則作為漢朝春秋決獄的重要原則存在。其內容說的是:依據事實推理出犯人在作案時的主觀心理,如果存心惡意犯罪,即使犯罪未遂也要追究;如果是惡意心理犯罪的就應該加重處罰;如果心理動機是善意的,則應該從輕或免罰。這很好的符合了社會道德的觀念。也有助于扼殺犯罪幼苗的生長。然而在當時,原心定罪原則更大的作用是解決道德與法律之間的沖突,使案件結果即符合法律又符合民心。例如漢代春秋決獄的案例中有這樣的例子:“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之。甲當何論?斷曰: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春秋決獄就是以儒家經典來解釋法律的行為,其核心就是原心定罪原則。此案件若是以法律論,故意殺人者死,包庇藏匿罪犯者亦有罪;然而作為父子,若是父親告發兒子則有違人倫。因此法律與道德產生了矛盾。為了維護封建倫理道德的合理性與穩固性,原心定罪原則就成了解決這類問題的不二選擇,父親藏匿兒子在人倫上是天經地義的,正所謂“螟蛉有子,蜾蠃負之”,因此父親出于倫理道德維護兒子當然是無罪的。這樣就很好的解決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沖突問題。
法律是公正的,因而也是冷酷的。不論何人,不論何因,只要違反了法律,就應當受到懲罰。因此許多在法律程序上的公正,就有可能造成現實生活中的不公平,與社會道德認知相違背,從而激起社會矛盾,動搖統治階級統治的穩固。法律無情,人卻有情。原心定罪原則的出現,中和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沖突,使得無法解決的問題合理的解決。因而,自其出現之后,得到歷朝歷代的擁護,都或多或少的將其運用在本朝代的法律制度之中,成為重要的制度。例如親親相隱制度,原是出自《論語》:“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漢朝時照此產生了親親得相首隱原則,即“在直系三代血親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隱匿犯罪行為,而且減免刑罰”。漢之后的三國、兩晉、南北朝并未將其廢除,而是將其進一步完善與確認。唐朝時將親親得相首隱原則做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此后歷代便沿用此規定,直到民國時期的《刑法》中仍有關于藏匿犯罪的親屬可以減免刑法的規定。這是原心定罪原則最直接的表現,也是應用最為廣泛的一項制度。
二、原心定罪原則的歷史局限性
原心定罪原則在歷代得到應用,這說明其實用價值很高。但是這項原則并不都是運用得當的。由原心定罪原則援引出來的最不得當的結果就是“腹誹罪”這樣罪名的產生。“腹誹”,秦時稱為“妖言”、“非所宜言”,屬于秦律中嚴厲打擊的罪名,但多數是因為當眾說了“妖言”或不合時宜的話才獲罪。漢初鑒于秦滅亡的慘痛教訓,文帝時廢除了“腹誹罪”,廣開言路,虛心納諫。然而至漢武帝時,“腹誹罪”復又出現,并發展到只要想了不該想的就要獲罪的地步。自漢之后的歷朝歷代都有因“腹誹罪”而獲罪的官員。例如漢武帝時期的竇嬰、顏異因“腹誹”被殺,司馬遷也是因為“腹誹”而受宮刑;南齊武帝時期的謝超宗也因“腹誹罪”而獲罪被誅。明代為了控制官員民眾“腹誹”甚至動用了東廠、錦衣衛特務組織;清朝時“腹誹罪”多以“文字獄”的形式呈現。于是“腹誹罪”逐漸演變成了皇帝鏟除異己、控制皇權的有利工具。特別是王朝后期的君主,在王朝走向下坡路時,多運用“腹誹罪”來試圖加強皇權,挽救專制統治。然而,用“腹誹”之類的罪名,來鉗制民眾的思想,控制社會輿論,恰恰是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縱觀封建歷史,除秦外,各朝代初期,大多是君主賢明,廣開言路,虛心納諫,如漢初文、景帝,唐初太宗,皆因為不阻攔言路而使政治清明,開創一代盛世。而朝代末期的“暴君”則千方百計的想要肅清言論,想要唯吾獨尊,卻將王朝葬送在自己手上。由此可見,由原心定罪原則而產生的“腹誹”之類的罪名是其最大的歷史局限性。但是,我們也要看到,“腹誹罪”產生的條件是在專制統治之下。在當今社會主義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媒體、網絡如此發達的社會,“腹誹”之類的罪名所產生的可能性已經不大。因此其歷史局限性已經淹沒在歷史長河中,已經無法對當今社會產生太大的副作用。
三、原心定罪原則的當代適用性
沿用千年的法律原則,必然是有其獨特的優越性的。道德規范,從古至今,一直都在影響著中國社會,前幾年流行過一段時間的“國學熱”,討論的也多是古人所留給我們的道德上的“營養”。原心定罪原則之所以被數個朝代沿用千年,正是因為其符合道德規范和社會認知,容易得到民眾的認可。由此可見,在當今社會中,原心定罪原則也有著很大的適用性,對建設和諧社會有著巨大的作用。與封建時代相比,現代中國人并沒有減少對道德的重視。道德依然是約束人民日常行為的重要規范。并且,由于網絡、媒體等宣傳手段的不斷發展,道德、輿論的影響力可以說已經遠遠的大于封建時代。例如近日風頭正盛的“李天一案件”,從案件性質上看是未成年人涉嫌強奸案,然而由于媒體的不斷抨擊、曝光、報道,使民眾自主的對案件性質產生了偏差,似乎都忘記了這是一起未成年人案件,是要秘密審理并需要保密的。對一個正在努力完善法治的國家來說,難免會遇到符合法律程序但違背道德從而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的事件。例如:2007年銀川某公司的老板程某被人綁架至甘肅南部的深山中,足足六天后才被發現。而這起案件的起因正是因為程某拖欠工人工資,工人無奈之下只能鋌而走險綁架要錢。這樣的案件這幾年并不少見。如果按照刑法,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他人為人質的,直接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了。然而這樣的結果,又如何說服民眾呢?付出了勞動,沒有報酬卻受到了懲罰。如此下去,誰還愿意打工呢?但是如果依據原心定罪的原則來看,這個案件的起因是因為程老板拖欠工資所致,工人綁架的行為是逼不得已的,也就是說,沒有主觀上的惡意。只要程老板給了工資這樣的事情就不會發生。因此應該從輕發落。但畢竟又是一個綁架案,不能置之不理。對于這樣的案件,教育為主應該比刑事處罰更好。既使得工人了解了自己所犯案件的嚴重性,又不至于失了公平。真要是這樣,也會比較符合民眾的認知,使得大家對道德抱有良好的幻想。由此可見,適當的運用原心定罪原則,將德治與法治相結合,不僅可以用道德規范從精神上約束人們的行為,從根源上減少犯罪的發生,而且可以解決某些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四、結語
原心定罪畢竟是封建時代的法律原則,與當今社會的發展形勢存在著一定的落差。其優越性和局限性是否會對當今社會產生影響還是未知的。因此如何將其吸收,改造,重新利用就顯得尤為重要。但至少我們可以確定,封建時代的法律并不都是糟粕,合理使用可以對完善當今法治社會起到重大的作用。并且,如果一項原則能夠兼顧道德與法律的話,那么它將永世長存。已經在封建社會存在了幾千年的原心定罪原則無疑已經做到了這一點。接下來,就要看原心定罪原則在當今社會如何發揮作用了。
本文作者:朱晨單位:山東省臨沂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