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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農業廳、財政廳《關于印發<省2012年陽光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實施好我市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工作,不斷提高農村勞動力服務農業的技能,增加農民收入,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政府推動、學校主辦、部門監管、農民受益”的原則,配合國家在農業領域和農村地區實施的重大工程項目,大力開展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培訓、創業培訓和農村帶頭人培訓,引導農民轉變就業觀念,提高農民就地就近就業能力、創業能力和輻射帶動能力,促進農業勞動力向農業產業延長鏈轉移,由單純外出務工向就地就近轉移就業轉變,由服務城市發展向支撐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轉變,推動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培訓任務
2012年我市示范性培訓任務7750人。其中農機手200人,沼氣工100人,村級動物防疫員100人,機防手100人,農村建筑工匠150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100人,其他7000人。各縣(市、區)和市級培訓學校任務分解表見附表1。
三、培訓內容
1、培訓對象:年滿16周歲以上,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礎、身體健康的農民。凡有培訓意愿者,可憑本人身份證就近申請參加培訓,獲得項目資助。
2、培訓范圍:今年我市將圍繞農機使用和維修、沼氣工(含沼氣生產、維修、服務)、村級動物防疫員、機防手、農村建筑工匠、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等六大專業進行培訓;圍繞服務當地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的二三產業從業人員開展培訓;針對有外出就業意愿的農民和返鄉農民工開展轉移就業技能培訓。
3、培訓時間:開展農機使用和維修、沼氣工(含沼氣生產、維修、服務)、村級動物防疫員、機防手、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農村建筑工匠等六大專業的培訓時間應不少于7天;開展有外出轉移就業意愿的農民和返鄉農民工培訓的培訓時間應不少于20天。
4、完成時間:2012年12月底完成培訓任務。
四、培訓資金
1、分級籌措。2012年中央財政安排我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示范性培訓補助標準為人均360元,省財政按人均20元配套。我市、縣(市、區)應按人均10元安排陽光工程培訓工作經費。
2、直補農民。2012年我省補助資金按不同培訓專業實行差別補助。其中農機使用和維修、沼氣工(含沼氣生產、維修、服務)按每人55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機防手、村級動物防疫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農村建筑工匠、鄉村旅游服務員按每人43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開展外出轉移就業培訓的按每人36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培訓補助資金繼續采用培訓券補助的方式直補農民。
五、組織實施
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培訓任務。培訓內容包括引導性培訓和示范性培訓,其中引導性培訓仍不少于8個學時。培訓機構與市、縣(市、區)農業局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簽訂條款,制定培訓方案,開展招生,組織學員參加培訓。要根據專業編好培訓班次,并制定《陽光工程培訓基地教學實施計劃表》(見附表2),報縣(區)農業局審核備案。在實施教學過程中,按培訓班次填寫《陽光工程教學計劃進程表》(見附表3),建立《陽光工程學員培訓臺帳》(見附表4),培訓臺帳將作為項目管理和檢查驗收的重要依據。培訓結束后,培訓基地要加強對學員的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六、具體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今年陽光工程工作時間緊、內容多、要求新,各項目縣要站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高度,加強對陽光工程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項目縣農業局既需要做好陽光工程與其他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項目的銜接,還需要做好內部的相互協調配合,各項目縣能源、農經、種植、農機、畜牧和開放辦等部門應根據行業發展人才需求,積極配合陽光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按照陽光工程項目管理辦法,抓好分類培訓的組織工作。
2、規范機構認定。各項目縣陽光辦要根據陽光工程的新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新增加一些培訓機構。要嚴把培訓資質關,認定有培訓資質的單位承擔培訓任務;遵循認定程序,適當控制培訓機構數量、擇優確定。對上年已認定的培訓機構,要重新進行審查,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對往年未完成培訓任務或培訓工作做得不好的培訓機構一律取消陽光工程的培訓資格,不再承擔今年的培訓任務。鑒于2012年新增了農機使用和維修、沼氣工(含沼氣生產、維修、服務)、村級動物防疫員、機防手、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鄉村旅游服務員、農村建筑工匠等工種,為確保培訓任務完成,如果認定的培訓機構缺乏師資或實習條件,可采取與縣級農業推廣機構或其他單位合作辦學的形式,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共同按照要求做好培訓工作。各項目縣陽光辦認定培訓機構后,要向社會公布各培訓機構承擔的培訓任務、補助標準、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3、落實項目監管。
(1)堅持“第一節課”。各項目縣陽光辦要把上好“第一節課”作為加強項目監管的重要環節。在培訓班開班第一節課上,分管陽光工程工作的領導必須到班,并講解國家實施陽光工程的重要意義和項目實施有關要求;農業、財政部門要共同到場核實學員身份,檢查招生簡章,指導學員簽名,將培訓券直接發放到學員手上,告知學員培訓券的金額,介紹培訓券的使用方法。
(2)強化監督指導。各項目縣陽光辦要加強對各培訓班次的隨堂抽查、培訓臺帳、檢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農業、財政部門積極配合,同時到場,并填寫《陽光工程監管登記表》(見附表5)。認真對各培訓機構的學員培訓臺賬進行審核,指導規范填寫培訓臺賬。督促培訓機構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培訓教材建設,對于今年新增培訓專業,各地原則上實行統一培訓教材,做到人手一份。培訓大綱和教材分別由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指導培訓機構建立統一的學員培訓檔案。
(3)嚴格財務制度。各項目縣財政部門應負責培訓補助資金兌付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培訓補助資金報賬制度和程序,禁止將資金先行切塊撥付到有關單位和部門。各地今年先期已開展的培訓任務,按照以往陽光工程資金報賬程序,經審核后進行撥付。
(4)實行動態管理。各項目縣要以培訓質量為標準,建立培訓工作動態管理機制。做到培訓任務向培訓積極性高、培訓能力強、培訓質量好的培訓機構傾斜;對培訓進展慢、確實難以按計劃完成任務的培訓機構,及時調整其培訓任務。
(5)統一裝訂檔案。各培訓基地應在每期培訓結束后,建立統一的學員培訓檔案,培訓檔案的具體內容包括:開班申請和批復、教學計劃(或大綱)、第一節課學員簽到表、培訓臺賬、學員信息登記表、教學計劃進程表、驗收申請和結論。培訓檔案應裝訂成冊,并配制封面,封面內容包括:培訓機構名稱、期數、培訓時間、專業、學員人數。
4、按時上報信息。2012年陽光工程學員培訓信息采用《陽光工程進展表》(見附表8)的格式報送,各項目縣須于每月25日前將附表8報市農業局,市農業局匯總(含市本級)于每月30日前報農業廳。
5、加強宣傳報道。各項目縣要加大對陽光工程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報紙、廣播、網絡等媒體,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宣傳;不斷充實宣傳內容,突出“陽光工程”品牌,重點宣傳各地典型經驗和典型學員事跡。各項目縣每月至少應向“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網”提供2篇以上宣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