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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不夠,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存在隨意性。機構編制管理的目的在于轉變職能、精簡機構編制、提高隊伍素質、改善人員結構、提高工作效率,而一些部門和單位片面地強調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務重、人員少、困難多等客觀因素為理由,在增設機構、增加人員編制、提高機構規格等方面做文章。另一方面,以項目檢查、考核、驗收等理由對下級部門的機構設置、編制配備等相關問題發文件、打招呼,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條條”干預現象也時有發生,給編制管理部門貫徹落實機構編制政策帶來了極大的干擾和困難。
(二)政事不分,行政部門包攬所屬事業單位的事務。隨著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職能必須實行政企和政事分開。近幾年來,政府對企業的管理,由直接轉變成間接,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來宏觀調控和指導經濟運行,而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上。相當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門把所屬的事業單位當成附屬物,對人、財、物、事實行統管統攬,用相當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去管理本應由事業單位自主處理的繁雜事務。于是,有的部門以工作任務多、編制少為由找領導,為事業單位增配領導職數、增加人員編制、調動工作人員等,致使機關工作政事不分、事業人員臃腫難消。
(三)超編勢頭難擋,編制控制難度較大。目前,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仍然存在部分單位超編現象。一是上輪機構改革的分流任務尚未完成,至今仍然留在機關或事業單位,形成事實性超編。二是結構調整不到位。如事業單位中縣城及鄉鎮中心學校超編嚴重,形成人員膨脹,鄉鎮村級小學離城區較遠,人員嚴重不足,編制空缺,大量聘用臨時代課教師。三是政策性安置人員,屬政治任務,在無編或超編的情況下超編安置。四是工作需要與人員編制凍結難以協調。五是人為因素難對付。
(四)處罰機制不健全,監控乏力。目前,國家沒有出臺專門的機構編制法律,中、省、市各級雖然制定了相關的管理辦法,但是具體的責任追究措施不夠明確,管理缺乏權威,監控缺乏力度。
(五)部門協調不夠,存在各自為政的局面。組織、人事、財政、編制、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對人員、編制、經費的管理過程中溝通不夠,工乍脫節。如部分區市縣配備副科以上干部時,沒有事先與編制部門銜接,存在超編制和超職數配備的現象;在人員調配上,有的不與編制部門核對人員編制和崗位設置情況,隨意辦理調配手續。
二、對策措施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認識。機構編制工作直接關系到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和國家政權建設。加強機構編制宣傳工作,使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特別是各級領導充分認識到機構膨脹、人員臃腫、政企政事不分、效率低下,是阻礙生產力和社會事業發展最大的體制,損害的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只有建立精簡統一、運轉協調、廉潔高效的黨政管理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才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的協調發展。實踐證明,機構編制管理的好壞,關鍵在領導。領導認識提高了,才能帶動全社會重視機構編制工作,才能促使上下左右齊抓共管局面的形成,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也才能真正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的軌道,從而為改革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和體制保障。
(二)繼續建立和完善制度,強化對機構編制的監督。
一是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監督制度。聘請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兩辦”督查室等部門的領導為機構編制特邀督查員,對各部門、各單位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并列入年終工作目標考核。
二是進一步加大對機構編制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統一制定處罰規定,對未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和簽批進人的行為追究責任,對擅自進人的要堅決清退,對擅自增設機構的一律不予承認、不予登記,對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要責令重新調整,對嚴重超編的由相關部門重新組織競爭上崗、限期分流超編人員。
三是完善控編進人辦法。全市統一印制《機關事業單位減人通知單》和《機關事業單位缺編進人卡》,機關、事業單位增加或補充人員時,包括人員調配、政策性安置、錄用、聘用人員,必須由機構編制部門核發統一印制的《機關事業單位缺編進人卡》,再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人事計劃調配審批手續,財政部門按編制部門審核的編制數核撥經費。
四是實行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建立全市各級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是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由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統一印制、分級管理,市、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本級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并負責本級機構編制管理證的審核、使用管理,機構編制管理證應是組織、人事部門配備領導、辦理人員增減、財政部門核撥經費和統發工資的依據。機構編制管理證所列項目要科學、合理、實用。其內容發生變化時,各機關、事業單位要及時到機構編制部門調整備案。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定期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三)采取多種措施,切實解決好超編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超編由各種原因造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解決的辦法:一是通過改革解決。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行事業單位改革,實現政事分開,改變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財、物、事權歸于事業單位,使主管部門從包攬所屬事業單位的繁雜事務中解脫出來。二是對編制不足造成超編的事業單位,應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定編標準,根據定編標準進行據實測算,該補充編制的進行增補。三是對人為因素造成超編的,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對不符合進人條件和未按規定程序審批而擅自進入的,一經查實,應立即清退,并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要嚴格執行“凡進必考”和競爭上崗辦法,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激勵競爭機制。四是積極推行滿編單位先出后進,出一進一,超編單位只出不進或“出二進一”的管理辦法。四是對改革待分流人員妥善安置和分流。
(四)實行動態管理,編制管控為引進人才開路。
就目前我市情況看,各級事業單位普遍存在專業人才缺乏,致使事業單位社會化、市場化水平低,缺乏活力和競爭力,嚴重阻礙了各項事業的發展。實施人才戰略,會造成一些單位超編,如何解決這個矛盾?第一:要做到靜態定編和動態核編相結合。即在已定編制的基礎上,每年對各事業單位進行一次檢查審核,根據各單位職能的變化、工作量增減和人員異動情況,對部分單位的編制進行審核并予以增減,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第二:實行預留編制引進人才。即在事業單位改革重新核定編制時,由編制部門預留一部分編制,對個別因工作急需引進人才的單位,可給予少量增編。第三:實施彈性管理,暫掛編制。對一些編制已滿,又急需引進人才的單位,可采取暫掛的辦法,解決引進人才的需要,待用人單位出現自然減員空編時,及時收回編制。第四:確定人才專用編制,騰編引才。由編制部門在各單位核定的編制數額內,騰出10%左右的編制為人才專用編制,這些編制只能用于引進專業對口的大學本科以上專門人才。
實踐證明,各個時期制定的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原則、以及管理方法是同當時的政治、經濟形勢和經濟管理體制基本相適應的,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發揮了重要作用,并有力地推進了我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然而,由于過去的編制工作具有被動性和主觀隨意性特點,加上管理力量的脆弱和法制不健全,致使長期以來機構編制缺乏科學的定量分析、法律的約束和強有力的監督,機構、編制往往陷入“膨脹一精簡再膨脹一再精簡”的惡性循環。現行編制管理模式已經受到嚴峻挑戰,一些與新形勢不相適應的因素也日益顯露出來。主要表現以下“四性”:
一是編制使用上的交叉性。現行的編制分為3類,即:行政、事業、企業。這種編制劃分,使國家機關除有行政編制外,還有事業編制,混編串編比較嚴重。
二是管理缺乏嚴肅性。建國幾十年來,編制管理科學處于逐步完善、發展當中,機構編制還沒有定性、定量標準,執行起來可操作性不強。在實踐中,相當一部分人對編制管理的科學性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憑經驗、憑感覺開展工作,使得管理的隨意現象比比皆是。
三是機構設置和職能劃分缺乏科學性。現實中,“條管”與“塊管”、部門與部門、上級與下級之間,在某一特定時期,往往存在各自的局部利益。當局部利益發生沖突和矛盾的時候,人們則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對一些機構編制事項,采取“打招呼”、“批條子”的辦法,人為給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施加壓力。
四是管理的監督處罰手段缺乏可操作性。“編制就是法規”,這是從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一個基本原則和觀點。可在現實中,由于缺乏管理的法律規范,缺乏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監督處罰機制,很難真正把編制作為法規來執行。維護編制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必須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管理法規。這對加強監督工作具有四個方面積極作用:①起預防作用;②及時發現問題;③嚴肅法規;④優化管理及提高功效。
二、監督的類別和形式
現行機構編制管理中的監督體系,一般可以有黨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綜合部門的監督、各單位內部監督、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監督、群眾和輿論監督、司法部門的監督等。其主要形式有:
一是審核監督。即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在審批機構編制后的一定時期內(比如半年或一年),對所定的“三定”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如發現違規現象,則予以及時制止和糾正。二是統計分析監督。統計是編制管理部門進行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手段之。經常性編制統計,可以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行為動機,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客觀上起到一些威懾作用。根據統計結果,編制部門可以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糾正違規行為。
三是綜合部門監督。主要指審計、人事、財政、紀檢監察等綜合部門的監督。如:工資基金監督,這是帶有經濟性質的行政監督措施之一。通過工資統發中心,編制部門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進行有效控制,對超編人員不予發放工資,以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嚴肅性。四是接受群眾監督。這類監督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民主化的特征,是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表現,如:通過、舉報等形式和有關部門反映,這樣可以彌補監督機制的不足和疏漏,形成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
上述各類監督與編制立法緊密相聯,加強機構編制監督工作,是更好地執行編制相關法規的有效途徑。
三、建議和意見
為切實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保證編制法規的執行,加強監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們必須切實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提高監督水平。建立健全組織領導責任追究管理體系,既擔負領導責任,又行使監督職能。主要通過各級組織,監督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是否執行編制法規到位。
二是切實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法規觀念。充分發揮各社會團體、新聞機構的作用,利用傳播媒介在當代信息社會中功能日趨增強的特點,使它們參與監督。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都牢牢樹立“編制就是法規”的意識,懂得機構的設置、編制的配備、職能的整合和利用都有嚴格的規定,不能隨著個別領導意圖的變更而輕易改變。這樣能更好地維護法規的統一性,防止權力濫用,嚴格按程序辦事。
一、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現狀與分析
我縣現有鄉鎮衛生院23家,村級衛生所及個體診所316家。分布在農村16個鄉鎮和187個自然村。由于受地方經濟的影響,這些鄉鎮衛生院、村級診所以及個體診所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有的甚致職工都開不出工資,而且硬件設施極度匱乏,處于維持現狀。在這種情況下,農村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難以達到政府和百姓的要求,也給我們藥品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首先,農村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功能達不到要求。由于鄉鎮醫療機構受規模、人員所限,在藥事管理上藥房人員缺少,有的還不夠從事藥房管理的資質條件,還有的是資質能力偏低,對藥品的養護、評價、配制和分發以及特殊藥品管理的知識還達不到規定的要求,以致造成藥事管理功能不全,只能維持簡單的藥事管理職責。第二,藥學技術人員中非藥學專業人員占有一定比例,學歷普通較低,業務素質不高,有的藥房人員身兼數職。這種情況在農村醫療機構表現的尤為突出。第三,藥事管理制度不健全。藥事管理的好壞有賴于科學、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農村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制度建設大多沒有擺上日程,個別基層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制度事實上處于可有可無狀態,既缺乏外部的壓力,又缺少內部激勵的動力,就連《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藥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相當一部分農村醫療機構中得不到落實,給藥品的安全使用帶來了隱患。第四,藥事管理水平較低。在日常監管中,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水平明顯低于大型綜合性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農村醫療機構涉藥人員的技術水準、法律意識和質量意識普遍較低。
醫院往往只重視藥品的進出數量管理,注重藥品的經濟收益,忽視藥品的質量管理,而且對藥房、藥庫及設施的投入比較少,很多農村醫療機構的藥房,藥庫硬件還不如普通的藥店,制度和軟件建設更是處于低層次狀態,不能適應保證臨床用藥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五、藥品養護和貯存設施條件較差,農村醫療機構的藥品貯存設施可以用“簡陋”二字來形容。一是藥庫藥房條件差,既無隔熱裝置,室內也無空調,窗簾、排氣扇,及防鼠裝置等設施,藥品直接與地面或墻壁接觸,在潮濕多雨的季節極易吸潮霉變。有些醫療機構,特別是村衛生所和個體診所,各種藥品隨意擺放,未按要求進行分類,極易混淆;二是陰涼庫缺乏。全縣80%的醫療機構沒有設置陰涼庫,有陰涼庫的其面積與用藥規模不相適應,空調長期關閉,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三是冷藏設備不齊全,只有鄉鎮以上醫療機構配有冰箱,95%的村級醫療機構沒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是和家庭混用。
一些需要冷藏的藥品如胎盤注射液等也在常溫下存放。鄉鎮以上醫療機構的冰箱不是不使用就是不夠用,冰箱未起到應有作用;四是中藥貯存器皿簡陋。用紙箱、竹簍、麻袋盛裝中藥現象普遍,造成中藥飲片發生吸潮霉變;五是溫度計配備不全,多數醫療機構沒配備溫度計,有的配備了溫度計,也無記錄,溫濕度超過規定范圍時,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溫濕度調控成為一名空話;六是一些醫療機構缺少烘干、熏蒸等中藥養護設施;七是藥品出庫不按先進先出的原則操作,隨意性大,導致經營發現過期失效藥品。第六,藥品采購渠道不正規,質量隱患大,由于沒有制度的約束,加之受經濟利益的驅使,一些醫療單位愿冒著被查處的風險向無證經營者采購藥品,尤其是農村個體診所,藥品采購渠道比較混亂。而無證經營者提供的藥品來源復雜,加上儲存和養護條件差,沒有相應的藥品質量保證措施,因此藥品質量難以保證,安全隱患大。又因購進藥品無質量驗收制度也不進行驗收,一旦藥品出現質量問題,難以追根溯源。
二、造成現狀的根本原因造成農村醫療機構藥品管理相對混亂的原因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法規不夠完善。《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GSP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而時醫療機構取得用藥資格與藥品經營企業的準入條件卻不同,醫療機構使用(其實質就是經營)藥品只要由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就可用藥,且用藥范圍廣,并可以合用三類醫療器械。雖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對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關設施、設備、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及規章制度有相應要求,但沒有具體的詳細規定,所以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前,很少組織現場驗收,而辦藥店,則要求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同時還要有2名藥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并且必須通過GSP認證。另外,一般零售藥店要取得三類醫療器械的經營資格,必須要有2名主管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因此,在農村申辦藥店的人少,而申辦個體診所的人卻很多。另外,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用藥范圍規定的不明確。《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27條規定:“城鎮中的個體行醫人員和個體診所不得設置藥房,不得從事藥品購銷活動。而現實中城鎮個體行醫人員和個體診所普遍設置了藥房。雖然有關解釋明確了城鎮和鄉村的區別,但是藥房和藥柜怎么區別,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對違反第27條該如何進行處罰現實中難以操作。
2、不重視藥品管理,設施設備投入不夠。農村醫療機構歷來只注重醫療設備的更新換代和醫療技術的提高,對藥品管理只抱應付態度。一方面,有些醫療機構認為,醫療水平及聲譽的提升完全依賴于醫療設備的更新換代與醫務人員醫療技術的提高,而藥品的管理對此沒有明顯的直接影響。特別是鄉鎮一級衛生院資金本來就很緊缺,在藥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醫療設備上投入經濟效益來得快。鄉鎮醫療機構買一臺空調,一年下來電費要好幾千,而保存的藥品價值也不過幾百元,經濟上很不劃算。村級衛生所需要在陰涼和冷藏條件下保存的藥品價格有的只有幾元,即使被藥監部門查獲,處罰金額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藥劑科看作是輔助科室,在資金技術上投入明顯不足;再者,從現實中看,醫療機構使用藥品(既使使用假劣藥品)導致的糾紛遠遠少于其他醫療事故導致的糾紛。以上是直接導致醫療機構對藥品的管理不夠重視,設施設備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農村醫療機構對藥品從業人員培訓不重視。每年除藥監部門對藥劑人員進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訓外,很少組織對藥劑人員進行藥學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培訓,從而導致了藥劑人員專業知識和藥品管理知識不足,整體素質偏低,有些藥學技術人員缺乏敬業精神和必要的職業道德修養。
3、我們還存在監管力度還不夠問題。由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成立時間短、人員少、資金不足,執法裝備落后,從而影響監管覆蓋面。*縣現有鄉鎮衛生院23個,村級診所187個,個體診所316個,分布比較分散,每年監督檢查頻次達不到兩次,這也是造成監管不到位的一個客觀原因。
三、加強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1、把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上面談到的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存在的各種問題,要治理好必須依賴于健全的法制。眾所周知,藥品是直接影響人民身體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受法律法規嚴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現行的《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的生產、經營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得到法定的“許可”,由于我國醫療機構的市場屬性遲遲未能在法律層面得到確認,尚屬于“使用”單位的性質,因此醫療機構的“用藥”不需要獲得“許可”。這一現狀直接造成了諸多的法律問題和實踐問題。一方面,醫療機構承擔著80%份額的藥品質量安全的重大責任;另一方面,醫療機構使用藥品卻游離于市場準入之外,只要成立醫療機構就自然獲得了使用藥品的權力,這對廣大藥品經營企業而言是一種超國民待遇,對藥品質量安全有效管理也少了最后一道最重要的防線。實踐證明,基層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質量問題,違法違規問題一直居高不下,僅靠事后監管很難治本,只有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將醫療機構藥品納入市場準入的大環境中去,明確醫療機構使用藥品是市場流通的一種形式,從開辦起就要符合法定要求或標準,才能獲準“使用”藥品資格。否則就嚴格實行“醫藥分家”,不允許其單設藥房或藥庫。目前在現有管理基礎上,一些地方或通過規章或通過規范性文件對基層醫療機構設置的藥房及藥庫提出了基本標準,這也不失為一種較好的現實選擇。
2、依法配備符合資質的藥學技術人員。筆者認為,對農村醫療機構藥房與藥庫實行市場準入可能在短期內難以實現。然而,要求農村醫療機構配備依法經營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是《藥品管理法》(22條)規定的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應當可以依法強制推行。問題是雖然《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了這一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并且進一步規定了禁止性條款,即“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責任條款,這一法定義務以及禁止性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擺設”,僅靠藥監人員的教育督促事實上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在一些配套規章如《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上明確違反《藥品管理法》第22條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農村醫療機構涉藥人員的基本素質能依法得到保證,農村醫療的藥事管理水平和藥品質量會得到明顯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