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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質量目標
(一)城區環境空氣質量穩定,達到二級以上標準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縣域水環境功能區達標率95%以上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
()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每年達95%以上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水利局。
(四)全縣輻射環境質量保持環境正常水平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
二、污染防治目標
(一)2015年與年相比,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如下:化學需氧量減少9.5%(其中工業加生活9.1%、農業10.9%),氨氮減少13.3%(其中工業加生活14.0%、農業10.9%),二氧化硫保持不變,氮氧化物減少7.5%。其中:2013年各項減排比例要達到2015年減排目標比例的60%以上。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經貿局、農業局、統計局。
(二)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每年全部規范處理;工業企業每年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75%。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衛生局、經貿局。
(三)完善城區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新增污水管網2公里;加強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確保城區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穩定在80%以上;加強垃圾處置管理,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95%以上,所有污泥按規范處理處置。
責任單位: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環保局。
(四)開展機動車尾氣專項整治和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所有在路行駛的機動車每年均達標排放。
責任單位:縣公安局交管大隊、環保局。
(五)全面推進清潔生產,2015年前按規定完成省、市下達的清潔生產審核任務。
責任單位:縣經貿局、環保局。
、生態保護目標
(一)全面取締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開礦、采砂,和各類生產性、經營性排污口,以及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完成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及基礎環境調查、評估和規劃工作,并對鄉鎮級水源地水質開展定期監測,每年一次以上;省、市政府確定的流域整治年度重點項目完成率超過95%。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
(二)2013年建成省級生態縣,2014年建成國家級生態縣;2014年建成國家級生態鄉鎮11個;2015年轄區內50%的社區達到綠色社區的要求。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發展和改革局。
(三)所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大力推廣四種環保養殖模式(豬—沼—果(草、林、菜)、達標排放、漏糞地面—免沖洗—減排放和生物發酵墊料床零排放),其中主要推廣豬—沼—果(草、林、菜)、漏糞地面—免沖洗—減排放模式;完成80%規?;笄蒺B殖場全過程深度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制訂畜禽污染治理長效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監管網絡,加強日常監管工作,對縣域內禁建、禁養區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畜禽養殖場堅決予以整治,以鞏固治理成效,防止回潮。
責任單位:縣農業局。
(四)按時完成省下達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和農村家園清潔行動工作任務。2015年前,所有鄉鎮均成立承擔環保職責的機構或確定專(兼)職環保管理人員。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城鄉規劃建設局。
(五)科學劃定礦產資源禁采區、限采區和可采區,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和企業責任制,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實施情況納入礦山年檢指標。2015年前,所有開采礦山能嚴格實施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方案,實現“邊開采,邊治理”。
責任單位:縣國土資源局。
(六)2012年,完成積善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建設并投入運行。
責任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四、環境監管能力目標
(一)按要求完成依法行政工作,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或者干擾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及時上報環境違法信息。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
(二)環保投入納入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中央、省級項目的配套資金按承諾落實;每年縣政府的環保投入(按“211環境保護”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
責任單位:縣財政局。
(三)加強核與輻射監管能力建設,全面使用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監管系統。2012年前,縣環保局應有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
(四)按規定完成年度環境應急工作任務;2015年前,達到《全國環保部門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標準》要求。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
(五)2012年前,本級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達到國家中部地區相應標準;2015年前,按照國家東部地區標準,全面完成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標準化建設。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
(六)按全省年度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實施方案要求,完成減排監測體系建設工作任務;2015年前,縣環境監測站達到東部地區三級站標準,并通過省級環保部門驗收。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
(七)加快推進城市供排水管理系統建設,建立專業化管理機構,完善監測設施設備,提高行業監管水平。
責任單位:縣城鄉規劃建設局。
五、縣域突出環境問題整治目標
完成我縣列入國控涉及重金屬企業污染整治工作。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