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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全區農貿市場規劃布局、規范農貿市場運營管理、提高便民服務水平、提升城市生活品質,努力構建布局合理、管理規范、安全放心、便民利民的農貿市場體系,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發展目標
采取“建設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的辦法,在各街道、社區、居住小區基本實現區域全覆蓋的15分鐘便民服務圈,基本構筑起與區域經濟發展、城市建設水平、居民生活質量相適應的便民農貿市場服務體系。2014年重點新建、改造農貿市場10處。
建設要求
(一)堅持以人為本,便民、利民、為民的原則,根據農貿市場配置標準編制全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做到規劃先行,杜絕重復建設、無序建設。
(二)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各類經濟主體投資興建農貿市場,重點鼓勵社區投資開辦農貿市場,各建設主體要按照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市場開辦方是責任主體,要切實將農貿市場的建設和改造工作落實到位。鼓勵利用現有舊廠房、閑置倉庫按照標準改造成符合要求的農貿市場。
(三)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公建中明確的農貿市場,應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區農貿市場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全程監管農貿市場項目的規劃審批和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該期主體項目有關證照。
(四)各街道根據全區農貿市場配置標準,測算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建設類型、規模、位置和數量,制定2014-2015年三年總體發展計劃。每年的詳細實施方案于上年度12月份報區農貿市場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經批準后方可動工。
(五)檢查驗收。按照“完成一處,驗收一處”的辦法,農貿市場完成建設、改造后,由所屬街道向區農貿市場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區農貿市場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對提出申請的農貿市場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營。
配置標準
(一)城區、街道駐地。
1.輻射半徑2000米以上,服務人口3萬人以上,應配置一處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內農貿市場;
2.輻射半徑1000-2000米,服務人口1-3萬人,應配置一處建筑面積1500-3000平方米的室內農貿市場;
3.輻射半徑1000米以內,服務人口1萬人以下,應配置一處建筑面積600平方米以上的室內農貿市場。
(二)未舊村改造區域。
1.地理位置相對獨立的社區,應配置一處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棚式農貿市場,鼓勵配置室內農貿市場。
2.地理位置相鄰的多個社區,可集中配置一處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棚式農貿市場,鼓勵配置室內農貿市場。
3.鼓勵現有集貿市場在原址上分設平日市場,待條件成熟后按照配置標準進行升級改造。
日常監管
區農貿市場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禁改變用途、縮小規模、擅自停業,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收回扶持資金。區農貿市場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單位按照《市商品市場規范管理標準》,每半年對全區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情況測評一次,并按2次測評成績進行年終排名。對排名首位的進行獎勵;排名末位的,對市場有關責任主體給予通報批評。
扶持政策
(一)對新建、改造的農貿市場,通過“以獎代補”的形式,按照建筑面積,給予室內農貿市場主辦方400元/㎡資金扶持;給予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大棚式農貿市場主辦方20萬元的資金扶持;給予1000-2000平方米大棚式農貿市場主辦方10萬元的資金扶持。
(二)對年終測評中排在第1名的室內、大棚式農貿市場,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的資金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市場內經營設施、服務設施和衛生設施等方面的日常維護。
(三)通過市級以上標準化農貿市場檢查驗收的,給予5萬元的獎勵。
新建、改造扶持政策與國家、省、市相關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需地方資金配套的,區財政按照要求進行配套。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區農貿市場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分管副區長任副組長,各相關單位為小組成員,負責全區農貿市場建設、改造工作的領導決策、指導、監督和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服務業發展局。各街道、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促進全區農貿市場繁榮有序發展。
(二)明確職責分工。
1.各街道辦事處是農貿市場建設、改造、管理的責任單位,負責轄區農貿市場的布點規劃;負責組織實施農貿市場的建設與改造。
2.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做好農貿市場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工作。
3.區城市規劃建設局、規劃分局負責編制、執行區農貿市場布點規劃;在新建、舊村改造的居住小區前期規劃設計中,明確農貿市場位置、規模。
4.區民政局負責指導新建社區中心按要求配備農貿市場。
5.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的審核及撥付;負責會同區服務業發展局制定相關獎勵政策的實施細則,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6.區城管執法局負責清理整治不符合要求占路經營攤點,并引導進入農貿市場經營;查處農貿市場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
7.國土資源分局負責協助農貿市場建設單位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8.區服務業發展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制定全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組織檢查驗收、日常督查;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探索開辦公益性農貿市場的有關模式。
9.公安消防大隊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消防設計進行審核。
10.工商分局負責農貿市場主體準入秩序管理,依法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市場登記注冊;監督市場開辦者及經營者落實農產品、預包裝食品等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牽頭市場內農產品、預包裝食品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打擊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
11.質監分局負責農貿市場計量器具檢定。
附則
1.本意見由區服務業發展局負責解釋。
2.本意見自2014年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