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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檔案交接等工作,原則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帶走、留存、轉移和銷毀檔案。檔案工作人員要做好檔案的管理和交接工作。
二、凡新設置、組建單位應及時明確負責檔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工作制度,及時開展《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的編制和報批工作,確保檔案的齊全完整、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進行。
三、市級機構改革變動部門和單位應于年12月20日前向市檔案局報送原有檔案的歸屬與流向意見,經同意后實施。
四、機構變動單位原來形成的檔案,其歸屬與流向按以下辦法處理:
1、由兩個以上單位合并組建的新單位,原單位的檔案由新組建的單位名稱單列全宗進行管理,其各種門類和載體檔案的案卷級、文件級目錄(包括紙質和電子的各一套)于年12月31日前向市檔案館移交。新組建的單位形成的檔案按新名稱另立全宗進行管理。
2、一個單位的職能分解到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時,其原有檔案不得分散,由承擔原單位主要職能的單位單列全宗管理,并同有關單位商定該部分檔案的共同利用等問題。
3、機構保留但名稱更改、職能及業務范圍部分發生變動或隸屬關系、機構級別調整的單位,其原來形成的檔案由該單位繼續管理。
4、撤銷的議事協調機構,其檔案全部歸入主管機關管理。
5、機構變動單位的電子檔案與文書檔案一并向市檔案館移交。
五、向市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應符合接收進館標準,并附有立檔單位組織機構沿革、全宗介紹、大事記等有關材料,同案卷目錄、全引目錄、歸檔文件目錄和機讀目錄數據光盤一并移交。
六、按上述規定凡應向市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對年以前產生的短期卷應由本單位組織鑒定,具有保存價值的相應提升保管期限,不具有保存價值的按規定予以銷毀。
七、在機構改革中凡發生檔案歸屬爭議等問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向市檔案局報告,重大事項應及時請示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八、機構改革變動部門或單位的領導應高度重視和加強機構改革變動中的檔案管理工作,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認真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和移交工作,在檔案沒有得到妥善處置及未經市檔案局認可前,檔案工作人員不得調離。
九、各縣區可參照以上意見組織實施,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政府機構改革中加強檔案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